见到自家的田地被工地挖掘机碾轧而过,协商未果后村民朱某一时气愤,将工地上两辆挖掘机的前挡玻璃砸碎。近日,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件,被告人朱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罚金八千元。

 

宿豫区某镇村民朱某,平日为人忠厚老实。王某家里田地紧邻该镇一小区的施工工地,为了缩短作业路程,工地上的挖掘机时常从其田地上碾轧而过,朱某因此事多次与驾驶员协商,但驾驶员趁朱某不在时仍会偷偷的田地里驶过。20131617时许,朱某酒后查看自家宅后的田地时,再次发现地里有被挖掘机碾轧过的痕迹,气急败坏的朱某随即上工地找到挖掘机驾驶员与之理论,几句话还没说,双方就发生强烈争执。俗话说酒壮怂人胆,平日老实巴交的朱某在酒精作用下也变得“强悍”起来,赶回家拿来铁锹,将两台挖掘机价值6950元的前挡风玻璃砸碎。次日,朱某被公安机关审查归案。归案后,深感后悔的朱某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11500元,获得了谅解。

 

宿豫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鉴于朱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了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公民的私有财产及其人身等权利及均受到法律的保护。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或解决与他人发生的矛盾纠纷时,一定要寻求合法、合理的途径,不能采取毁坏他人财物或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等粗暴的手段,否则,需要负法律乃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