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数额由“巨大”变“较大”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作者:徐庆兵 发布时间:2013-07-19 浏览次数:667
近日,省高院发布江苏省盗窃罪数额标准,其中,2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4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近日,邗江区人民法院适用新标准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被告人小柯(化名)因盗窃价值11900元的财物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小柯,今年17岁。去年春节开始,他在扬州某饭店做传菜员。打工期间,小柯结交了一些有不良行为习惯的朋友,逐渐沉迷网游,花钱也开始大手大脚,平时的工资不能满足他的需要。于是,小柯想到了盗窃。 去年10月23日下午3点,小柯伙同他人到扬州某居民家中,窃得黄金项链、黄金手链等金器和一根水晶挂件。后小柯将金器全部销赃,并用于日常消费。同年11月10日晚上10点左右,小柯又伙同他人来到邗江区某社区服务中心,翻墙入室,窃得3台电脑主机和1台液晶显示器。 经鉴定,小柯所窃财物共价值119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水晶挂件和电脑主机等赃物和3400元赃款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在案件审理期间,小柯的亲属代其退赔4700元。
邗江法院少年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照江苏省盗窃罪数额新标准当庭宣判。法院认为,小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鉴于他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情节,法院判处他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法官释法]
如果按照1998年制定的盗窃案件司法解释,小柯的盗窃金额属于“数额巨大”,他会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规定作了修改,其中,盗窃罪的定罪条件由原来规定的“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修改为“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4月4日起施行。新司法解释充分考虑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国民收入增长情况的基础上,结合盗窃犯罪的社会危害,提高了盗窃财物的定罪数额门槛。根据新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这与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盗窃案件司法解释相比,数额标准均有所提高。 同时,该解释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江苏省的实际情况,于近日发布了关于盗窃罪的数额标准,其中,2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4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另外“两高”出台的新司法解释除了明确了盗窃财物的数额标准外,还包括其他亮点。比如,《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规定为盗窃犯罪的定罪标准。新司法解释中对这三类行为进行了界定。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不要求必须盗窃贴身携带的财物才构成犯罪。对于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同时,新司法解释将“携带凶器盗窃”界定为“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 此外,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具有“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等八种情形之一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新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这也就意味着,在我省的盗窃犯罪案件中,如果具有上述八种情形之一的,盗窃金额达1000元即可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