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杨法官,我6年的一块心病总算了结啦!” 717日,家住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的申请执行人林存海从执行法官杨林手中接下60000元后,喜悦之情溢于言表。

 

林存海与被执行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079月姜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生效后,因张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林存海于同年113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偿还借款60000元。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依法向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张某仍未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执行法官通过进一步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林存海申请延期执行,姜堰法院于20083月作出中止执行的民事裁定。  

 

今年628日,林存海得知张某现居房被列入姜堰区城市建设征收补偿范围内,可获得一大笔征收补偿款后,遂向姜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案件再次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杨林第一时间前往张某所在村调查取证,在得到张某家房屋已被征收的准确信息后,及时作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房屋征收部门和相关银行,要求他们协助扣留部分补偿款,终使林存海的债权得到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