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市鼓楼区法院对一起当事人在实习期间发生伤害事故而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实习生陈宇获各项赔偿12.7万元。

 

28岁的陈宇,201010月经朋友介绍到徐州市某吊装运输公司实习吊车施工技术,与该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给其每月500元生活补助费。2011314日傍晚陈宇在某工地吊水泥墩子时被吊车撞倒、挤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后被诊断为膀胱尿道损伤,骨盆骨折,第4腰椎右侧横突骨折,左侧骶丛神经损伤,住院53天;其单位支付给陈宇8000元看病。出院后,经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宇为工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为9级伤残。陈宇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其实习所在单位应当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因吊装公司拒绝,陈宇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15.48万元。

 

在法院审理期间,吊装公司称陈宇不是本单位职工,只是一名实习生,发给他的500元不是工资,是生活补助费,与本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不能构成工伤,不应赔偿其因伤造成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出事后陈宇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了工伤鉴定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了工伤认定,该工伤认定书已生效,可确定陈宇与其所在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因工受伤依法应获得相应的赔偿;吊装公司没有为陈宇建立工伤保险关系,陈宇因工伤遭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也应由吊装公司是承担。

 

最终法院判令吊装公司赔付陈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等12.72万元。(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