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告泰州MJ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之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泰兴法院法官的调解下,双方捐弃前嫌,握手言和并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系原告的二级经销商,被告向原告购买设备后转卖他人。由于原告自身管理方面存在漏洞,一般是在设备交付被告后再补签送货单。后双方交恶,原告在未通知被告的情况下即取消其在当地的独家代理资格,并另行由他人代理,致使部分送货单被告未签字。

 

20135月,原告以送货单为唯一证据起诉被告支付剩余货款,被告对未有其签字的送货单不予认可,如果调解也只同意给付有其签字的送货单上的剩余金额。因原告无法举证证明未有被告签字的送货单上的货物交付被告,故如判决将无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为此,原告法人代表情绪非常激动,认为法院可能要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声称不惜一切代价也要讨回其认为的公道。

 

在正常情况下,该案如果判决势必只能实现法律真实而无法实现客观真实,双方的矛盾将进一步扩大,但如果想实现客观真实,法律在此时却难以做到。为化解双方的矛盾,防止造成社会隐患,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承办人不辞辛苦多次协调,不厌其烦地做了大量调解工作,最终实现了双方的和解,原告让掉部分货款,被告亦承认未签字的送货单已收到货物。                     

 

被告已经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当事人名称及姓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