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美国联邦法院环境诉讼经典判例选》有感
作者:郭睿 发布时间:2013-07-19 浏览次数:2846
我一直认为,当代西方先进资本主义国家在法律、法治方面的研究成果对我们今天的社会、法制以及经济发展有极强的借鉴作用。值此机会,我读了《美国联邦法院环境诉讼经典判例选》这本书。谈一谈自己的切身感受和其中几个经典案例的分析吧。
《美国联邦法院环境诉讼经典判例选》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所著,全书的结构从美国环境法和美国法院制度开始谈起,以经典案例塞拉俱乐部诉内政部长莫顿案开端,深刻描述了数十个环境法案例,我就其中的几个经典法案谈谈自己的心得体会。
一、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的主要内容及相关介绍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于1969年12月31日在国会通过,1970年1月1日由尼克松总统签署生效并施行。《国家环境政策法》的主要内容有4个方面。其一是宣布国家环境政策和国家环境保护目标;其二是明确国家环境政策的法律地位;其三是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四是设立国家环境委员会。这4个方面的内容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是一个整体。
《国家环境政策法》宣布了一项新的国家政策,叫做“国家环境政策”。它的法律表述是:“联邦政府与各州、地方政府以及有关的公共和私人团体合作,采取包括财政和技术援助在内的一切切实可行的手段和措施,以旨在发展和增进普遍福利的方式,创造和保持人类与 自然 得以在建设性的和谐中生存的各种条件,满足当代美国人及其子孙后代对于社会、 经济 和其他方面的要求。” 与上述国家环境政策相适应,《国家环境政策法》宣布了国家环境目标。它包括6个方面:1.国家能够履行作为子孙后代的环境受托保管人的责任;2.国家能够保证为全体国民创造安全、健康、多产的并富于美学和文化价值的优美环境;3. 国家能够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环境,不得使其恶化或者对健康和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引起其他不良的和不应有的后果;4.国家能够保护国家 历史 、文化和自然等方面的重要遗产,并尽可能保持一种能为每个人提供丰富与多样选择的环境;5.国家能够促进人口与资源的利用达到平衡,以实现国民享受高度的生活水平和广泛舒适的生活;6.国家能够提高可再生资源的质量,并使易枯竭资源达到最高程度的再循环。这项6个方面的国家环境目标是国家环境政策所追求的总目标——创造和保持人类与自然得以在建设性的和谐中生存的各种条件,满足当代美国人及其子孙后代对于社会、经济和其他方面的要求——的细化。
这项法律对美国国家环境政策的表述是相当精辟的。它充分体现了国际社会到1987年才正式提出,到1992年才得到公认的“可持续发展”的思想。美国提出这个国家环境政策的时间是1969年,比国际社会提出类似的思想早了18年,难能可贵。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环境目标的6个方面中,每一个方面都以“国家”二字作为主语,这体现了在环境危机面前立法者对于政府公共职能的新认识。立法者认为确保这些目标的实现是政府的职能和责任。
美国的《清洁空气法》介绍及经典案例
美国的《清洁空气法》将国家管理的大气污染物分为基准空气污染物和有害空气污染物两类。根据《清洁空气法》,基准空气污染物是指普遍存在于环境空气中,对公众健康和公共社会物质财富有害,且在大尺度区域范围内对公众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比有害空气污染物大的环境空气污染物。起初的基准空气污染物共6种,主要包括一氧化碳、二氧化氮总悬浮颗粒物、光化学氧化剂、碳氢化合物、二氧化硫。后来又增加了铅、 二氧化碳 ,取消了碳氢化合物标准分级制度。《清洁空气法》要求,应根据保护对象制定基准空气污染物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美国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两级,一级标准是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包括保护哮喘患者、儿童和老人等敏感人群的健康;二级标准是为了保护社会物质财富,包括对能见度以及动物、作物、植被和建筑物等保护。
美国清洁空气法不仅规定了旨在减少污染空气排放的制度、项目等,也为法律的有效实施设定了一些保障措施。这主要包括行政保障措施、民事诉讼和刑事保障措施等。行政保障措施方面,适用主体是国家行政主管机构,包括联邦环境保护总署和州政府,性质属于行政管理行为。行政实施保障措施的适用是主动性的,是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责所在,主动执法是积极履责,反之则应因不作为而受到责任追究,且其适用要受到司法审查。民事诉讼方面,《清洁空气法》第113条b款规定,联邦环境保护总署可以向污染排放源的经营者和拥有者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对其违规行为进行民事制裁或者实施永久禁令。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还规定了公民诉讼条款。公民诉讼的原告可以是公民、地方政府或非政府组织。也就是说,任何人均可对违反环保法律的行为提起诉讼,而不要求与诉讼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公民诉讼的被告有两类:第一,任何人,包括私人的和官方的主体;第二,享有管理权而不作为的执法管理机构。刑事实施保障措施是指对严重污染环境触犯刑法的行为,联邦环境保护总署和司法部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违法的企业和实体刑事责任的措施。该措施是《清洁空气法》最为严厉的执行措施,追究的对象是造成严重空气污染的企业、实体及其负责人,而且对《清洁空气法》所要求的各项报告、文件、证明作虚假陈述的,也构成犯罪。
塞拉俱乐部等诉拉克尔肖斯案
《清洁空气法》第307条第f款规定,在一项就空气排放标准进行的司法审查行动中依据此法而确定,法院可以判给合理的律师费,“只要其决定该费用是合适的”。被上诉人向地区法院提出请求讨论环保署(限制燃煤装动力置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地区法院驳回了被上诉人质疑标准有效性的主张。随后,地区法院批准了被上诉人关于审查活动而引起的律师费请求,判给每一个被上诉人定额的律师费。由于原告的几度缺席,根据该法第307条第f款,联邦法院判给律师费的做法并不妥当。该法第307条第f款没有任何地方显示国会在制定该部分时意图取消历史性的律师费用转移支付原则和公平的直觉概念。相反,其显示该条款适当的修改几乎不能完全排除传统的原则,即律师费的主张人在其获得律师费前胜诉。该结果非常合理地解释了国会的立法意图。该法第307条第f款的立法历史不支持被上诉人的主张,即该部分有意根本违反传统的原则。此外,该法第307条第f款和304条第d款之间的关系——就像该法第307条第f款规定“适当”时判给律师费——反驳了被上诉人的辩解。因为如果该辩解能够接受的话,其意味着一个失败的诉讼案件镇压了304条——当一个市民起诉一个商业机构违反清洁空气法时,胜诉的被告可能要支付失败的原告的律师费。当然国会想要不会是这个结果。伦奎斯特大法官呈递了法院意见书,伯格大法官、怀特大法官、鲍威尔大法官、奥康纳大法官呈递了附随意见。斯蒂文斯大法官呈递了反对意见,布伦南大法官、马歇尔大法官和布莱克门大法官呈递了附随意见。见694页。伦奎斯特大法官呈递了法院意见书。在1979年,即在研究和公众讨论的次年,环保署发布了限制燃煤动力装置二氧化硫排放标准。该案的两个被上诉人——环境保卫基金会和塞拉俱乐部——请求在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讨论环保署的行动。环境保卫基金会辩称,环保署发布的该标准受环保署与个私工业界代表的片面联系所影响,而塞拉俱乐部主张,依据《清洁空气法》环保署没有被授权发布该类标准。在一份很长的意见书中,地区法院驳回了环境保卫基金会和塞拉俱乐部的主张。尽管其没有胜诉,环境保卫基金会和塞拉俱乐部递交了一份关于塞拉俱乐部行动引起的律师费要求。他们相信《清洁空气法》第307条第f款,该条款允许在一定过程中——“只要法院决定该费用是合适的”——判给律师费。被上诉人辩称,尽管他们没能减轻所请求的事项,但是他们因致力于《清洁空气法》的目的的实现而获得律师费是“适当的”。地区法院批准了被上诉人的请求,最终判给塞拉俱乐部45000美元,判给环境保卫基金会46000美元。我们同意发布调卷令以考虑地区法院所判决的重要问题。
《濒危物种法》及其经典判例
美国《濒危物种法》对濒危物种保护的对象进行了明确规定。所谓 “濒危物种”是指处于濒临灭绝的危险状态的任何物种(包括物种的全部或物种中有重要意义的一部分),除由商务部指定的是有害的物种,对它们的保护将对人类产生巨大的风险那些有害物种外。在美国将保护的对象分为濒危物种和受威胁物种两类。具体这些物种包括濒临灭绝危险的渔类、野生动物与植物,“渔类和野生动物”是指动物王国的任何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哺乳动物、渔类、鸟类(包括候鸟、不迁移鸟类或由条约或其他国际协议提供保护的濒危鸟类)、两栖动物、爬行动物、软体动物、甲壳类、节肢动物和无脊椎动物,这些保护的物种包括动物的一部分、产品、卵及后代、尸体及尸体的任何部位。“植物”是指植物王国的任何部分,包括植物的种子、根及其他成分。该法开门见山地指出,主要是由于人类过分关注经济发展和增长,而导致许多渔类、野生动植物已经或将要处于濒临来绝的境地。在人类的历史发展中,我们忽略了野生动植物所具有的美学、生态学、教育、历史、景观和科学价值,而过高地估价和利用它们的经济价值。近年来生态伦理学的发展为动植物的保护提出了理论支持,然而无论是人类中心主义还是生态中心主义,似乎都难以为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提供非常合理的辩护。
美国的濒危物种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主要有:1958年的《鱼类和野生生物协调法》;1969年的《国家环境政策法》;1972年的《珍贵稀有生物品种保护条例》和《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1973年的《濒危物种法》;1976年的《国家森林管理法》和《渔业保护和管理法》;1978年的《公有草地改良法》;1980年的《渔业和野生生物保护法》及1994年修订的《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案》等。《濒危物种法》明确规定了列为国家级保护的濒危物种的条件,并要求政府各部门在其管理行为中不得破坏濒危物种,并提供资金支持和扶助联邦政府及各州的濒危物种保护工作,加强各州之间与国际合作。
田纳西流域管理局诉希尔案
美国田纳西流域管理局诉希尔案堪称美国环保史上第一大案,该案导火索实际上是一种新发现的小鲈鱼,而就是这种小鱼,使得一项工程浩大的大坝功亏一篑。该案在美国环保法律史乃至整个法律发展史上占据非常高的地位。
1967年,美国联邦议会批准在小田纳西河上修建一座用于发电的水库以应对能源危机。美国联邦机构田纳西流域管理局开始在小田纳西河上修建泰利库大坝作为配套工程,工程先后投入了一亿多美元。虽工程庞大,耗资巨大,但进展还算顺利。事件转折发生在1975年,这年,生物学家发现小田纳西河有一种濒临灭绝的小鲈鱼,也就是通常被人们称为蜗牛镖的小鱼种,联邦内政部不久就根据公民申请将其列入了濒危物种名单,从而使其进入尼克松总统在1973年12月28日签署生效的《美国濒危物种法》保护范围之内。不巧的是,蜗牛镖就像大熊猫一样挑剔,只能生活在泰利库大坝附近,大坝最终建成的话将导致这种鱼的灭绝。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要“蜗牛镖”这种“分泌粘液的彩色小东西”(小鱼)还是要关系几千人就业的“大坝”的争议。
在“蜗牛镖”的关键栖息地将受到泰利库水库破坏消息传出之后,以希尔等为首的田纳西州环保组织和一些公民以田纳西流域管理局为被告向联邦地方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认为田纳西流域管理局违反了《美国濒危物种法》的规定,要求法院确认其违法并终止泰利库大坝的修建,但初审没能成功。联邦地方法院认为,虽然大坝的修建将会对蜗牛鱼的关键栖息地造成破坏,但大坝在该法案生效前七年就开始动工,当时田纳西流域管理局已经为鱼类的洄游采取了合理措施,到蜗牛镖被列入濒危物种名单时,大坝已经接近完工,以牺牲纳税人一亿多美元的利益为代价来保护一个微不足道、没有重大经济价值且生态价值也不明显的鱼种是很不明智的。因而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拒绝下达大坝停工禁令。
该案历经周折,最终双方将案件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于1978年6月15日做出了终审判决,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国会制定《美国濒危物种法》的意图就是将濒危物种置于绝对优先保护地位,不论付出任何代价,都要扭转物种继续灭绝的趋势,因为濒危物种的价值是无法估量的。至于停止修建大坝的禁令是否恰当,最高法院认为,这涉及到牺牲大坝或牺牲小鱼各自所带来的损失的衡量,但《美国濒危物种法》和联邦宪法都没有规定联邦法院有权对二者进行功利的比较。让法院在一亿多美元和国会在立法意图中所表明的“无法计算的”价值之间做出抉择,显然勉为其难。法院的任务就是根据《濒危物种法》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置于首位的要求,颁发大坝停建的禁令。法院发布了禁止令,禁止修建大坝。终于,这些小鱼儿在最高法院赢得了它们的权利,可以在它们的家园自由地栖息,而它们身边是那被永久废弃的价值一亿多美元的大坝。之后,一家新闻传媒对这个问题进行公众调查,90%以上的人认为停止大坝建设是对的,民众的理由很简单,发电站可以建在别处,而蜗牛鱼一旦灭绝就永远无法再生了。不具有明显经济价值且生态价值无从准确衡量的小鱼竟然能够阻止一项已耗资上亿美元的大型水利工程的修建,这对美国人的环境伦理意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加深了美国人对《美国濒危物种法》的认识。正如打赢这场官司的原告律师所言,“这场争论是新的、刚刚出现的环境价值观,与那些关于社会价值与经济重要性的根深蒂固的观念之间的一场经典性的交锋。”
四、美国超级基金法案及对我国的启示
二十世纪后半叶,美国经济发生了深刻的变革,经济和工作重心经历了从城市到郊区、由北向南、由东向西的转移,许多企业在搬迁后留下了大量的“棕色地块”,具体包括那些工业用地、汽车加油站、废弃的库房、废弃的可能含有铅或石棉的居住建筑物等,这些遗址在不同程度上被工业废物所污染,这些污染地点的土壤和水体的有害物质含量较高,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威胁。1978年,以拉夫运河事件为契机,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该法案因其中的环保超级基金而闻名,因此,通常又被称为超级基金法。
超级基金主要用于治理全国范围内的闲置不用或被抛弃的危险废物处理场,并对危险物品泄漏做出紧急反应。该法案授权美国环保局敦促有责任各方予以清理,法案第102条授权环保局局长可以颁布规章,指定只要渗漏到环境中去就可能对公众健康、福利和环境造成“实质性危害”的物质为“危险性物质”。当事人不管有无过错,任何一方均有承担全部清理费用的义务。法案也允许美国环保局先行支付清理费用,然后再通过诉讼等方式向责任方索回。法案第103条要求危险物品的业主和股东通知美国环保局,在他们那里发现的或者是从处理场地了解到的,怀疑的或者是有可能渗漏的危险物质的总量和类型,美国环保局从中选出需要长期治理的地区,列入“国家优先名单”,然后由或委托私人机构分析该地区的危险程度,选择、设计清理方案,以进一步采取相应的清理行动。超级基金法分别于1986年和1996年做了重要的修订。美国国会于1986年年10月17日通过了对超级基金法的修正案——《超级基金修订和补充法案》。在该法的第三章中扩展了环境法中知情权的内容。该法中的“知情权”条款要求有关公司就排放的化学品设立一个数据库以便为公众提供信息,公开有关信息这种作法促使公司在公众要求之前自觉开始削减污染物。1996年美国国会再次通过了超级基金法的修订案,对相关责任方进行了例外规定,即对被污染的设施只是通过掌握其所有权标志而拥有担保物权的出租人,如果没有实际参与对该设施的经营管理和使用,则该种出租人不应被视为相关责任方和使用人,同时在修订案中还增加了有关设施的信托人对以信托人身份保管该等设施期间发生的污染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只是该中责任应以其实际保管的财产价值为限。
我们对比美国的超级基金法,值得借鉴的有四个方面。首先对搬迁企业遗留场地再开发过程中各利益相关方责任的规定对场地的再开发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在历史上美国法律对于开发商责任的规定过于广泛和严厉,严重阻碍了遗留场地的再开发。第二,美国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倾向于减免开发商的责任和风险,越来越鼓励地方政府强制进行棕地的治理和开发;但开发过程仍然具有巨大的不确定性,开发商对开发棕地仍然不够积极。第三,国内现有的搬迁企业遗留场地开发模式非常粗放,没有具体规定各利益相关方的责任,特别是污染者的治理责任没有得到体现。最后,各方对于开发涉及的责任和风险的意识非常淡薄。这种粗放的开发模式很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导致各方之间的纠纷,妨碍搬迁场地的顺利开发。
美国联邦法院环境诉讼经典判例选对于新时期我国环境法制建设提供了具有战略意义的启示。当前,在资源环境问题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的形势下,我国可以基于国情,借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在环境法制战略突破口、执政观念、政府职能和决策程序四个重要问题上进一步发展环境法制,使政府更好地行使其公共职能,有效地的解决“发展的资源环境代价过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