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税务管理员受贿22万
作者:王志彬 陈敏辉 发布时间:2012-02-17 浏览次数:370
一名小小的税务管理员,在任职期间竟11次收受贿赂22万元,自身的贪婪和部分企业主对其“现管”权力的巴结最终让其走向了犯罪的深渊。2月16日下午,由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南通开发区国税局税源管理四科科员赵某受贿一案,经法院审理,被告人赵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
今年41岁的赵某系南通市区人,大学文化,2011年9月19日因受贿罪经检察机关决定,由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月29日执行逮捕。被告人赵某在担任开发区国税局税源管理四科科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对南通开发区某钢丝制品有限公司、南通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南通市开发区某钢丝制品厂、江苏某钢线有限公司等单位纳税评估过程中,为上述单位谋取利益,于2009年至2011年期间,非法收受上述单位法定代表人杨某等人所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20441元。
另查明,2011年9月16日,被告人赵某主动向其所在单位领导承认相关受贿犯罪事实,当天由该局领导陪同到该区检察机关投案,并主动供述了上述受贿犯罪事实。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
再查明,被告人赵某在检察机关尚未掌握其上述受贿犯罪事实并对其立案侦查前,于2011年7月1日主动向其所在单位组织上缴收受他人礼金4800元;9月8日、10日、11日三次向廉政帐户汇款20800元,上述上缴金额总计为25600元。案发后,被告人在其亲属的帮助下又主动向检察机关缴纳22万元用以暂扣。审理期间,其在亲属的帮助下主动预交了部分财产刑执行保证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鉴于其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积极退清赃款,主动预交部分财产刑的执行保证金等从轻减轻情节,一审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