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少女贩毒获利200元 换来刑期七个月
作者:王庆和 卞婧娴 发布时间:2013-07-18 浏览次数:278
几年前,1994年出生的四川少女梅某本着赚钱的念头来到江苏兴化打工,成了某间KTV的服务员。然而好景不长,就因吸毒和卖淫,于2012年6月1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不久后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兴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日前,兴化法院就这起未成年人贩毒案进行了审理。
据悉,2012年9月24日前后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梅某伙同同案人郝某为吸毒人员桂某代购冰毒1克,非法获利人民币100元。几天后,梅某又与郝某一起为吸毒人员桂某、肖某代购冰毒1.6克,非法获利人民币100元。交易前,郝某从中抠出一点冰毒由其吸食,而梅某则将其余冰毒分成两份,一份交给在某网吧上网的肖某,另一份装在“香烟盒中,送至该市某酒店房间给桂某,在交易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扣押冰毒0.6282克。两次毒品交易,仅获利200元。
兴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梅某贩卖毒品,其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和他人身体健康,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因为被告人梅某在实施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且考虑到梅某由于法律意识淡漠,寻求刺激,因而犯罪,法院希望其能认真吸取教训,痛改前非,遵纪守法,成为一名合格的公民。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惩罚犯罪,教育、挽救犯罪青少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梅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