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和管理,净化网络环境,是我们每个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即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使得孩子们的幼小心灵得到应有的净化,让他们在成长过程中,接受良好的教育,吸收社会的“正能量”,那才是我们所期望的。然而,我们的一部分家庭做得如何?令人深思。

 

近日,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审理一起少年强奸幼女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曹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平日里,17岁的曹某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孩张某之间就是“网友”,通过网聊相互也见过面。只是他们的父母没有发现或者说疏于管教。2013129日晚间,与往常一样,曹某通过QQ网络聊天与张某网聊,在聊天过程中,女孩张某提及家里父母闹矛盾,想出去几天“散散心”,于是,曹某出于网友之间的那份“同情”,便约张某在盐城市区某学校门口见面,当晚约11时许,曹某将张某带至盐城市区某商业街的一宾馆,开了房间,在明知被害人张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与其发生多次性关系。后被害人张某的父母对一夜未归的女儿经盘问得知实情而将曹某扭送至公安机关的。

 

被告人曹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害人张某父母亲出具谅解书,称“考虑曹某系未成年人,不懂法律,在认罪的基础上,我们对他表示谅解,希望司法机关对他从轻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被告人曹某出生于普通农村家庭,自幼父母离婚,随父生活。被告人曹某初中毕业后至盐城市区一中专学校就学,成绩一般,不到一年辍学。曾至一企业工作,因工作量过大,两个月后辞职。

 

对此,盐城市亭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强奸罪,并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曹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的监护人对被告人曹某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曹某的辩护人提出曹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是偶犯、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曹某走上社会后,平时虽与同学、朋友等人正常交往,无不良嗜好,性格也较为内向,但缺乏辨别是非能力,加之法律意识淡薄,以致走上犯罪道路。被告人曹某父亲平时忙于生计,与被告人曹某沟通、交流较少,疏于管教。通过庭审教育,被告人曹某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愿意痛改前非。目前被告人曹某已随母生活,其母亲向法院提交了具体帮教措施,现介绍曹某到一汽修厂学习技术,争取让其拥有一技之长立足社会,成为合法公民。被告人曹某父母亲均表示今后对子女加强管教,做好思想沟通,同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曹某宽大处理,判处缓刑,给其一个重生的契机。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系初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参考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建议适用非监禁刑罚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可宣告缓刑。据此,法院本着在保护幼女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的同时,也为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