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邗江法院审理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姜某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彭某财物。经法院开庭审理,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姜某系高邮人,初中文化,一直没有正式工作,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1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1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31日刑满释放。获得人身自由后的姜某曾在扬州某工厂打工,后因吃不了苦,又动起了犯罪的坏心思。201332522时许,姜某至扬州市邗江区扬子江北路杨庄小区巷内踩点,并躲藏于巷内西侧一木头堆后,预谋劫取他人财物。次日凌晨150分左右,被害人彭某步行至此地,姜某尾随上前,从彭某身后采用以手捂嘴的方式将被害人彭某拉倒在地,强行劫得彭某挎包1只,内有人民币500余元、身份证1张以及银行卡等物。案发后,姜某将抢劫得到的500余元买了一部手机,将挎包、身份证等物全部丢弃。姜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