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帮亲戚朋友见证或担保借款本是一件常见的事情,可年过六旬的张老汉却因此被告上了法庭。

 

张老汉是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平时靠给别人打小工来挣点钱。201211月,张老汉的儿子因突发心脏病去世,就在张老汉遭受丧子之痛时,儿子生前的好友王某却拿着借条找到了他,要求张老汉偿还借款。

 

张老汉的儿子曾向王某借款5万元。在出具借条时,王某要求张老汉作为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字。于是,张老汉在借条的空白处签了字。王某再次拿出借条时,张老汉赫然发现借条上自己的签名前多了“担保人”三个字,而这三个字并非自己所写,而是王某刻意而为。张老汉认为王某无权要求自己承担担保责任,因而拒绝还款。王某遂一纸诉状将张老汉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偿还借款本息。

 

法庭上,王某和张老汉各执一词。王某虽承认“担保人三个字是自己所写,但是在张老汉签字时已经写好。对此,张老汉矢口否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老汉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正常的识字、写字能力。从常理来说,“担保人”三个字应张老汉本人书写,由王某书写与常理不符,王某需进一步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王某无法证明“担保人”三字在时间上形成于张老汉签名之前,也无法证明其与张老汉已达成担保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而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