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群吃麦引争执

 

201210月,高某像往日一样起早放羊,途经李某家的麦田,便将羊群赶至麦地吃麦苗。李某发现后,大声指责高某,要求高某把羊赶出自己的麦田。

 

因高某与李某本来就有矛盾,高某觉得完全是针对自己,觉得很生气,不仅不将羊赶出,更对李某破口大骂,还拳打脚踢。李某被打成严重脑震荡,花去医疗费一万多元。李某因而起诉高某要求其赔偿自己损失。

 

申请鉴定未如愿

 

庭审过程中,高某抗辩称李某的脑震荡不是自己所打造成的,而且也不构成严重的级别,这是李某的恶意索赔,申请要求对李某的伤势进行鉴定。

 

但在选定鉴定机构时,被告高某对法院摇号选定的鉴定机构不满,也不同意其他的两个机构鉴定,而是固执地要求去上海鉴定。法院驳回了高某的请求,高某见要求得不到满足,拒绝在笔录上签字,李某的伤势也未能得到鉴定。

 

证据确凿终判决

 

案件从鉴定科发回后,法庭组织二次开庭,高某再次申请要求鉴定,法庭在释明相应的法律后果后,当庭予以驳回高某的请求。最后合议庭根据原告李某提供派出所的谈话笔录、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确信李某所受伤是由高某所致,再根据医疗费发票、李某的出、入院记录等证据确定李某所受损失。这些证据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高某的侵权事实,并且高某应赔偿李某的相关经济损失。

 

同时法院认为,两人因羊吃麦导致纠纷发生,双方均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酌定被告高某承担80%责任,原告李某承担20%责任。最后判决高某赔偿原告李某各项经济损失九千余元。双方均服判。

 

【法官寄语】

 

本案中,高某选择了通过鉴定来证明自己的“清白”,但其不能越过程序,想当然地按照自己的方法进行。

 

在诉讼中,原被告都有相应的途径可以救济自己,但救济途径均有相应的法定程序。法院是公平的机构,在法院的监督之下,这些救济程序也会公正、公平、公开。在保证程序“三公”的情况下,救济就会符合事实实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