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瓶爆裂炸伤顾客眼睛 生产厂家赔偿数万元
作者:朱成良 鞠凯 发布时间:2013-07-18 浏览次数:288
在大排档就餐时,堆放在旁边的啤酒瓶爆裂,导致顾客受伤,伤者随后起诉某啤酒厂家要求厂方赔偿自己的损失。近日,靖江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支持了伤者的部分诉讼请求。
2012年7月15日中午,刘先生在红太阳大排档就餐时,堆放于他席位右侧的天目湖啤酒酒瓶突然爆裂,致刘先生右眼受伤。刘先生随后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眼球穿通伤、右上睑挫裂伤。刘先生出院后将啤酒厂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7 35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营养费600元、误工费10 812元、护理费720元、交通费1 000元、配镜费1 258元、鉴定费1 82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 000元,诉讼费由某啤酒厂负担。
某啤酒厂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辩称其厂家是国有控股企业,生产流程完全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严格按国家产品质量法进行生产,所有材料、工艺均符合相关规定,产品不存在缺陷,刘先生的损伤与某啤酒厂无关,故不同意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产品质量纠纷,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某啤酒厂否认其生产的啤酒存在缺陷,并提供了其技术质量部成品啤酒化验单及啤酒瓶检验报告单,因该报告单和化验单系其内部自检结论,无法证明本案发生爆裂的啤酒或啤酒瓶是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且诉讼过程中,啤酒厂未能就啤酒瓶爆裂非因其产品缺陷提供相应证据,亦未就爆裂原因申请司法鉴定来排除其产品存在缺陷,也未能证明啤酒瓶在存满啤酒情况下其压力等性能符合法定安全标准,因此,某啤酒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刘先生的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判决啤酒厂赔偿刘先生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合计21 51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