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上无良司机夜间甩客 3岁幼童蹒跚行走被撞伤
作者:张尊敬 发布时间:2012-02-17 浏览次数:305
一位老人带着年仅3岁的外孙夜间被甩在高速路上,无奈只好拖着孩子在封闭路段内蹒跚前行,熟料孩子被后面高速行驶的车辆刮倒受伤。近日,睢宁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索赔案件。
2011年4月的一天,3岁的小徐与外祖父李某乘坐杨某驾驶的客车(该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从南通回睢宁。晚上快九点时,司机杨某大声喊“睢宁到了,到睢宁的抓紧下车“,就催促小徐和其外祖父下车。李某当时并不知道杨某将其放在了高速公路上。下车不到一分钟,一辆小型轿车(该车在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为观察不足,采取措施不当,刮碰到小徐并致其受伤,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小徐经睢宁县人民医院诊疗,伤情诊断为脑挫伤、多发性颅骨骨折、肺挫伤,共花费医疗费10615.81元。后公安机关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杨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下客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领着小徐在高速路上行走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小轿车司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亦有关系,最终认定杨某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与小轿车司机共同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各方就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案件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故是各方当事人多方因素前后连贯结合所致。首先,客车驾驶员杨某作为一名受过专业培训的司驾人员明知在高速公路上不能停车上、下客,为图省事却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让小徐及外祖父在高速路上下车,显然是置祖孙两人的人身安全于危险境地于不顾的不负责任行为,这也是事故发生的首要诱因。其次,小徐的外祖父作为一名成年人,在监护未成年人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领着小徐在高速路上行走且没有尽到安全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小轿车驾驶员疏于观察、处置不当的行为与事故发生亦有一定联系。故客车、小轿车投保的平安保险公司、天安保险公司应该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遂判决平安保险公司赔偿小徐各项损失13289.83元、天安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6644.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