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房屋质量存在瑕疵,房主拒绝交付附房的钱款。216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房屋合同纠纷。

 

20058月,张某与南通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2007年房屋竣工,房产公司将某苑13-2号房屋交给张某的同时,考虑到一般户主都会购买附房,将13-2的附房以及13-5的附房一并交给了张某。接受房屋后,张某发现房屋质量和计算的面积与地产合同上的约定有偏差。也因为这个原因,张某拒绝付附房的钱,也不同意交出附房。20119月份,房产公司将张某起诉到了法院,认为张某对于两件附房属于无权占有,要求张某返还原物。庭审过程中,张某就面积和质量瑕疵等提出反诉。

 

如东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反诉事项所基于的法律关系与本案原告起诉的法律关系非同一法律关系,因而要求张某对此另行起诉。对于本诉中,张某对于该苑13-2附房的占有是有权占有,并非如原告所诉称的无权占有,只是目前双方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协议的争议,因而要求返还13-2附房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13-5号附房本属原告所有,被告取得该房后经过原告多次书面通知均未付款,应属无权占有,对此应予返还。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归还某苑13-5号附房,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某苑13-2号附房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