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为逃避债务亡命他乡,多年来不和家人联系,也没有负担女儿的抚养费。对这样极端不负责任的“爸逃逃”,岂能任其逍遥“法”外?女儿起诉到法院,要求用父亲暂存于法院账户的款项一次性支付其到18周岁的抚养费。对这起被告下落不明的特殊的抚养费纠纷案,江苏省苏州市两级法院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在一审法院以这笔款项属于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为由驳回了女儿的诉讼请求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对一方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产折抵子女抚养费,判决父亲在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范围内一次性支付女儿抚养费。

 

遭遇“爸逃逃”,苦命母女代还巨债艰难度日

 

江苏省太仓市现年10岁的薄志美小朋友在一所小学上五年级,她的父亲陈三木为逃避债务自200812月至今一直出走在外下落不明,三年多来音讯全无,既不履行丈夫的义务又不承担父亲的责任。2010510日,母亲薄秋红与陈三木经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同时判决双方婚生女薄志美由薄秋红抚养,陈三木自20101月起每月负担抚育费300元至薄志美独立生活止,判决生效前的抚养费由陈三木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判决生效后的抚养费由陈三木在每月10日前将当月抚养费直接支付给薄秋红。该判决于2010810日生效后,薄志美一直随其母亲生活,但陈三木依然是活不见人死不见尸,当然也没有付过一分钱抚养费。                         

 

因陈三木在和薄秋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下百万债务,债务人把陈三木和薄秋红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归还债务。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法院判决支持了债务人的诉讼请求。薄秋红感觉十分委屈,明明是陈三木欠下的债务,他倒是拍拍屁股一走了之,凭什么让我这个根本未享受到借款利益的人还钱啊?所以薄秋红拿到判决书后,干脆眼睛一闭丢在一边,不管不问了。但法院的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岂是可以随便忽视的,薄秋红和陈三木不自觉履行,债务人就到法院申请执行去了。有句话叫“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陈三木是逃跑了,薄秋红是没有那么多银行存款可供划拨,但是薄秋红和陈三木的共同财产——他们一家三口的住房:位于太仓市城厢镇的一套房产是藏不了掖不住的。20101126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决定公开拍卖该房产以清偿债务。这是薄秋红母女的栖身之处,也是薄秋红倾注了许多心血和汗水的地方,她哪里舍得让房子旁落他人?!无奈之下,薄秋红一边痛骂着陈三木不是人,一边东挪西借筹集资金,与其他竞买者竞相出价购买自己的房子,最终以1329800元的最高价竞得。

 

1329800元的拍卖款在清偿陈三木所欠的全部债务后,至201012月尚余349651.67元。因为这属于薄秋红和陈三木的共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一人一半,而陈三木下落不明,太仓市人民法院发还薄秋红174826元,其余174825.67元暂存于法院账户未发还。

 

薄秋红在一家印刷厂工作,月收入为三、四千元,虽然只依靠她一个人的力量养育薄志美,本来也可温饱略有结余。但经历过此事,薄秋红元气大伤,不仅原来的积蓄分文不剩,还欠下亲戚朋友许多债务。薄秋红整天唉声叹气,以泪洗面,觉得这日子一天比一天难熬了。10岁的薄志美看见母亲这样痛苦,自己却没有能力帮助她,小小年纪也从早到晚眉头紧锁,完全失去了童真的欢乐。

 

起诉“爸逃逃”,难道就这样让其逍遥“法”外

 

暑假过后,新学期就开始了,薄志美又要向学校交学费。薄志美每学期的学杂费是4410元,到哪里去找这笔钱呢?可以借的亲友都已经借遍,还没有还清,怎么好意思再一次开口呢?薄秋红束手无策,只能抱住女儿放声大哭:我苦命的女儿啊,上天怎么给你派上这么个不负责任的爸爸?不过只判了区区300元抚养费,我们也一分钱都拿不到,还要倒过来花钱买回自己的房子,都是这个杀千刀的陈三木害了我们啊!只要他露一下面,把存在法院的那笔钱拿给我们用也好啊!

 

哭到这里,薄秋红忽然停止了哭骂,呆呆地望着远方,显出若有所思的样子。薄志美把埋在母亲怀里的头抬起来,不放心地看着出神良久的母亲,拉拉母亲的臂膀:“妈,妈,你怎么啦?你怎么啦?”

 

“对,就这么办!” 薄秋红猛然大喊起来,把薄志美吓了一跳,心里想,妈妈不会真出什么事吧。

 

薄秋红却难得地露出了笑意,疼爱地捋捋薄志美的小辫,叹了口气:“孩子,只有你出马了!”

 

201191日,薄秋红带着薄志美去学校报到,并向校领导说明了情况,递交了缓缴学费的申请。紧接着,薄秋红又和薄志美一起走进了太仓市人民法院立案大厅,以薄志美的名义起诉陈三木。薄志美的诉状上说,薄志美母亲薄秋红与陈三木经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薄志美由母亲抚养,陈三木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随着近年物价飞涨,又因上学、医疗营养及生活需要,原判决每月300元的抚养费已远远不够支付薄志美的实际开支,且陈三木自200812月至今一直出走在外下落不明,对法院判决的抚养费也是分文未付。因此,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陈三木提高抚养费标准并一次性支付至18周岁。请求法院判令陈三木支付抚养费由300/月增加为1500/月,期限自起诉之日至薄志美年满18周岁,一次性支付上述期限内(201012月至20198月)的抚养费合计157500元。

 

太仓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薄秋红与陈三木经判决离婚至今仅1年,该期间内薄志美生活、学习的实际需要未有明显增加且薄志美母亲的经济状况亦未发生明显变化,原判决确定的陈三木应负担的抚养费数额每月300元,能够满足薄志美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需要,且薄志美也未举证证实陈三木的收入状况,故对薄志美要求增加抚养费至每月15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薄志美因陈三木在本法院尚余执行款174825.67元未予发还,要求陈三木增加抚养费数额并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至其18周岁止,法院认为,因薄秋红与陈三木离婚时未对相应房屋进行处理,薄志美也未举证证实薄秋红及陈三木已对该房屋拍卖执行后尚余的款项进行过分割,上述涉案款项仍应属薄秋红与陈三木的夫妻共同财产,薄志美请求陈三木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201112月,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薄志美的诉讼请求。

 

审判“爸逃逃”,共同财产中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收到一审判决,薄秋红母女不由悲从中来,陈三木一天不出现,我们就被他拖着一天吗?这法律到底是保护一走了之的“无赖”的,还是保护深受其害的妇女儿童的?20111230日,她们毫不犹豫地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她们向法院强调,原判决陈三木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确实过低,已不能满足薄志美的实际生活需要,因此,抚养费标准应该提高;另因陈三木下落不明,每月向他拿抚养费也不现实,要求在陈三木现有的财产中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不当。要求二审改判。

 

薄秋红向法院提供了从太仓市档案馆调取的太仓市城填居民家庭人均支出情况一览表,其中2010年太仓市城填居民消费支出为20041元,证明一个月300元是远远不够满足实际生活需要的。

 

苏州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审理后认为:父母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可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因薄秋红与陈三木离婚时陈三木下落不明,原审法院在无法掌握陈三木的经济收入及实际财产状况的情况下,在离婚判决中确定抚养费为每月300元是正确的。但考虑到目前陈三木有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薄志美目前的实际生活需要,参照2010年太仓市城填居民消费支出等实际情况,一审判决再次确认每月300元抚养费已明显不能满足薄志美生活、学习需要,故本院酌定在原确定抚养费的基础上作适当调整为每月8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产折抵子女抚养费,因此,鉴于目前陈三木下落不明,但薄秋红与陈三木尚有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故薄志美要求陈三木在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范围内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上诉请求,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116日终审判决如下陈三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薄志美至18周岁止的抚养费(自201012月至20198月共105个月,按每月抚养费800元计算)共计84000元。

 

如今,薄秋红已经从太仓市人民法院领取了84000元。思路一变天地宽,她们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捍卫了自己的权益,既解决了燃眉之急,也是给“爸逃逃”们一记响亮的耳光!(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