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赚黑钱 获刑悔悟方恨晚
作者:薛景 发布时间:2013-07-17 浏览次数:295
被告人程某、王某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非法获利26万余元。近日,邗江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王某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程某与王某都是福建省连江县人,两人系老乡,均租住在扬州某小区内。2012年3月22日至5月9日期间,被告人程某租赁扬州某大酒店四楼经营“京欣源”动漫城,在该场所内设置 “海洋之星”、“双响炮”、“飞禽走兽”、“斗地主” 等赌博游戏机合计35台,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非法获利计人民币26万余元。由于生意好,程某还雇佣其老乡王某负责管理该动漫城服务员,维修赌博游戏机,为玩赌博游戏机的客人提供买币、退币或者上分、退分服务,并从服务员处收取营业款再转交给程某。
在一次公安例行检查中,被告人王某被当场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被告人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两人在庭审过程中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均表示后悔不已。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王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程某在共同故意犯罪中,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协伙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给予两名被告人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