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拾弃婴送人遭拒 丢置厂外致其窒息
作者:吉纯 孙洁 发布时间:2013-07-17 浏览次数:256
在自家门前捡得弃婴,因孩子患有先天疾病,送给他人抚养被退回,返家途中将孩子丢弃在厂门口,不料致其窒息死亡。2013年7月15日,随着10天上诉期届满,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正式生效,被告人景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2012年6月晚,农妇景某在自家门前发现一襁褓,打开见是一名男婴。景某等了一会,无人前来寻找,她寻思肯定是别人故意遗弃的,想起曾有人托自己领养孩子,便将男婴带回家去。第二天,经“中间人”张某介绍,景某将男婴送给杨某收养。不料接手后,杨某发现男婴身体虚弱,疑心之下送往医院检查,证实其患有先天疾病,遂将男婴退回给张某。张某将孩子装在一个酒箱里,并打电话给景某,要求其将男婴接走。
景某趁着夜色,将装有男婴的箱子置于电动自行车踏板上,返回家中。路上,景某不断思索该如何处理这孩子。行至一布业公司,景某看里面灯火通明,想象工人下班后,肯定有人把孩子捡走,就草草地将箱子放在了厂门口。次日凌晨,公司人员发现该男婴,但其已经没有了呼吸。经海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男婴系体位性窒息而死亡。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景某因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遂综合相关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捡到弃婴的,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由公安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查找弃婴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确系无法查找的,移送儿童福利院抚养。符合规定的公民如果想收养子女,应当向当地儿童福利院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本案中,被告人景某捡到男婴后,没有及时报警,而是私自抱回家处理。在送交他人遭拒后,景某又将男婴置于狭窄的酒箱中并丢弃在厂门口,最终造成其窒息死亡。景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预见却没有预见这一行为的危险后果,对男婴的死亡存在明显的过失,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