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任后被“断粮” 两高管行贿入狱
作者:赵颖颖 发布时间:2013-07-17 浏览次数:230
近日,仪征法院审结一起典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仪征某公司两位年逾50岁的高管杜某、吴某因犯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2年3个月缓刑3年。
某日,仪征某公司股东高某向仪征公安局举报公司董事长冯某的经济问题。高某称,冯某私自签名,从会计处领取29万多元,送给了某集团两个高管的。接到报案后,仪征警方展开了初查,很快两名嫌疑人投案自首。杜某今年54岁,案发前时任我市某集团物供部经理,45岁进入该集团工作,曾担任该集团下辖的仪征某公司总经理。杜某称,他曾3次拒贿,然而最终还是没经得住诱惑。某晚,杜某住进了扬州的新房,这次冯某走之前放下了一个大信封,当时杜某还是不愿意收,但是冯某说这就当是给杜某女儿的压岁钱,杜某知道这仅仅是个借口,但是最终还是收下了,信封里有1万5千块钱。春节前,依旧是以给杜某女儿压岁钱的名义送上1.5万元。杜某称在平时冯某也隔三差五给他送几千元,前后他收受贿赂大约7万元左右。
和杜某一起受贿的,还有他曾经的助手吴某,50岁,担任实验室主任负责技术。吴某称,2008年供应地质砂的冯某找到了他,提出如果合作的话,可以给他每顿砂5毛钱的提成,他就同意了。然而他仅仅是负责技术层面,只能起到“吹风”的作用,最终还是需要总经理杜某拍板。冯某心领神会,说杜总那边已经安排好了。开始合作后,冯某信守承诺也定期向吴某“纳贡”,吴某称收受贿赂大约有10万元。某日,杜某离开仪征公司到集团就职,冯某就不再给他送钱了,而是把已经升任副总的吴某的行贿标准提高到每顿砂1元钱,之后吴某离开仪征公司后,冯某也给他“断粮”了。
仪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吴某的行为均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杜某获刑2年缓刑2年,吴某获刑2年3个月缓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