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摩托摔伤自己 缘何被判处拘役
作者:华茜 发布时间:2013-07-17 浏览次数:231
近日,惠山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惠山区驾校教练及学员50余人旁听了庭审,都表示深受触动。刘某醉酒驾驶摩托车,撞上水泥墩路沿导致自己受伤昏迷,经抢救恢复健康,被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酒后撞车昏迷 摩托骑手领刑
2011年6月2日晚上8时许,江苏无锡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电话称,312国道旁一高架桥下躺着一名男子,看起来伤得很重,估计是撞到路沿了。
民警赶到后,发现这名男子满脸是血,已经昏迷,而且一身酒气,被撞坏的二轮摩托倒在路边。民警和随后赶到的120救护人员把男子送到医院。
经医院诊断,男子除脑部受了点轻伤和身上的外伤外,生命没有大碍。从身上找到的驾驶证获悉,男子名叫刘某,本地人,41岁,并根据住址联系到了家属。
当晚,民警抽取了刘某的血液送检,经司法鉴定,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mg/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惠山区检察院认为,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知不知道喝了酒以后不能开车?”
“知道。”
“知道为什么还要这么做?”
“我平时酒量还可以的,以为喝一点没事,没想到会出事。”
法庭上,头上伤痕已不明显的刘某满脸悔恨,而当时的情景,他怎么也回忆不起来了。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刘某当庭表示认罪。
惠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刘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归案后,被告人刘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故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家属痛朋友悔 旁听庭审受教育
“早知道就不让他骑摩托车去和朋友喝酒了”,听到判决后,刘某的妻子追悔莫及,“幸亏人没有事,要不然真是急死人!”当天,刘某的好友为庆祝买了一辆新车,晚上请几个朋友小聚,刘某骑着摩托车去赴约。平时一直喜欢喝酒的刘某一高兴,没多久几杯白酒和啤酒就下肚了。
据一起喝酒的朋友称,晚饭后,几个人各自准备回家,有人提醒刘某:“喝了酒不要骑车了,打的回去吧”。彼时,刘某认为自己还很清醒,遂跨上车开出一段路,向朋友们表示自己没问题。朋友看似觉得没事,就随他去了。没想到,半路上酒劲上来了,刘某失去知觉一下子就撞到了路沿上。事后,朋友们也为放任刘某酒后骑车而导致了事故感到深深的自责。
旁听此案庭审对驾校学员们警示教育作用很大,“酒后原来这么容易出事,这可不是闹着玩的,以后真的开车上路了,可得小心,绝对不能沾酒”,准驾驶员们纷纷表示要以此为鉴,“以前从没听过培训课程还有旁听法院庭审这项内容,今天听了这一课真是很有必要。”
即便是驾校教练这些驾驶“熟手”,旁听庭审后也深受触动,“以前培训学员,更强调驾车技术的掌握,但是牢固树立安全驾驶意识也很重要,这光凭我们教练讲,学员们是不会听的,事实摆在眼前更有说服力,希望每一期学员都能来听一听”。
构筑安全驾驶防护网
“经常喝酒,没想到喝酒会导致犯罪,也从没把二轮的车和酒驾联系到一起”,刘某在医院住院治疗了两个礼拜,得到了惨痛的教训,在调查和庭审中都表现得配合,“我以后要补补法律知识”。
审理此案的法官钦骏说,不仅是普通群众,即使是驾驶员,还有很多人都没有树立正确的安全驾驶意识,什么“只要不喝醉就没事”、“人少的时候开、慢点开”、“摩托车、电动车没关系”等都是常见的错误认识,追根究底,这些人是抱有侥幸心理,为自己的“越界”行为找借口推脱。
庭审后,旁听的教练和学员们都填写了庭审旁听反馈表,并签订了《拒绝酒驾承诺书》。钦法官认为,这样能使教练及准驾驶员们对酒驾危害有更深刻的认识,“增强广大群众的安全行驶意识,扩大法制宣传覆盖面是非常必要的,除了庭审旁听等方式外,我院还将依托典型案例巡展入校、入企、入社区等活动,将危险驾驶的典型案例制作成图文并茂的展板向公众展示,我们法官也会在现场进行通俗易懂的讲解,这样各行业、各年龄层的人都看得到、听得懂、学得进。”
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法官严把案件质量关。由于该院受理的酒驾案件还不多,法官们先调研了本市其他法院酒驾案件的判例,仔细分析案情及后果,并成立专门合议庭负责审理,“必须做到不枉不纵。”
“建立长效机制还需要多方联动,”钦法官介绍说,“这次案件庭审旁听,就是我们法院和检察院共同策划的,每个季度我们法院还会不定期组织辖区民警进行此类案件庭审旁听和座谈,通过个案点评,梳理侦查取证过程中的切入点和注意点,使侦查与审判进一步有效结合,进一步提高刑事民警的取证意识和取证能力,为案件的质量提供源头性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