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法院建立规定时间未启动案件函询制度
作者:吴江 发布时间:2012-02-17 浏览次数:285
宿迁市宿城区法院不断创新监督管理制度,延伸监督触角,促进法官公正、高效、廉洁办案。今年,为整治法官不作为、慢作为现象,建立了《规定时间未启动案件函询制度》。
具体程序是:案件承办人员在收案后一个半月内仍未开展审理、执行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及时向承办人员发出警示。承办人员在部门负责人发出警示后三日内,向部门负责人说明未开展审理、执行工作的原因及下一步打算。经部门负责人催办后,案件承办人无正当理由在立案后2个月内仍没有启动任何程序的或当事人直接向纪检监察部门信访举报的未启动案件,院纪检监察室启动调查程序,对未启动案件承办人进行函询。首先是向函询对象发出《未启动案件函询通知书》,要求承办人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函询对象在收到《未启动案件函询通知书》后,应在3日内,按照函询的内容和要求,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纪检监察部门收到函询对象书面回复后,如因客观原因未能启动的,及时将回复情况向其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通报协调解决。如因主观原因不作为的,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调查核实,并依据调查结论对其作出相应处理,并督促部门负责人迅速安排启动案件。
制度规定,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应再次对其进行函询,要求其必须实事求是地说明清楚。对函询中拒不回复,或在回复中欺骗组织、隐瞒事实真相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向院党组汇报,并提出建议,由纪检组长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制度还规定,纪检监察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对函询或诫勉谈话的对象存在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对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向院党组报告,并根据党组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