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买卖汇票贴现,受票人到银行挂失,持票人无法兑现,赔了夫人又折兵。日前,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票据纠纷,给大家一个警示。

 

家住镇江新区的陈某系某窗帘加工商。20121229日,陈某的熟人张某称,现在汇票贴现生意火爆,半年时间可以获得8分利,并介绍王某有汇票急需贴现。陈某在张某的安排下,和王某见面交易,王某称年底急需发工人工资,愿将1张票面金额为30万元、受票人为港星公司、到期日为2013530日的汇票以28.5万元的价格卖出。陈某计算了一下,觉得有利可图,可以多赚1万余元。陈某通过银行工作的朋友鉴定,汇票真实,遂未签协议也未进行背书,就买下该汇票。2013420日,港星公司以票据遗失为由向汇票承兑的镇江新区建行申请挂失止付,并到法院进行公示催告,陈某赶紧找王某退票,王某已经失踪,遂持汇票到法院申报权利,并起诉港星公司,请求法院确认其对讼争汇票享有权利。

 

审理中查明,港星公司损失的汇票与陈某所持汇票为同一汇票。陈某所持汇票是从案外人买卖取得,没有背书转让,又无法证明其与港星公司有任何交易关系,无法证明其持有汇票的合法性。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取得票据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据此,法院认定持票人对汇票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归属港星公司享有,驳回了陈某要求确认票据权利的诉讼请求。陈某望着撑竿跳的汇票,欲哭无泪,后悔不该私下进行汇票贴现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