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学路上太匆匆 高中生骑车撞人悔莫及
作者:石敬梅 发布时间:2013-07-17 浏览次数:250
2011年11月29日早上,刚满18岁的高二学生小敏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往常一样去上学。当小敏行驶至邗江区汊河街道建华村卡巴度斯厂门口转弯处,与53岁的吴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吴某骨折。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以小敏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时速度快,观察疏忽,未能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为由,认定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以吴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能靠右侧通行为由,认定其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后吴某诉至法院,称其已造成各项损失合计2万余元,要求小敏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其1.6万余元损失。审理过程中小敏的代理人辩称:原告驾驶自行车未能靠右行驶,双方车辆邻近时,原告车辆的前轮与被告车辆的后轮发生碰撞导致了本起事故,原告对本起事故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其损失应由原告自行负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根据事故发生时的监控录像及事故发生后双方的陈述,认定小敏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吴某承担次要责任,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小敏辩称应当由吴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当受法律保护。被告小敏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吴某发生交通事故,且被告小敏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故被告小敏应当对原告的相关损失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吴某主张由被告小敏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遂判决小敏赔偿吴某1.4万余元。
后记:事故发生后,小敏表示因自己的原因导致事故的发生非常后悔,以后骑车时一定放慢速度,注意观察,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因小敏已年满18周岁,是法律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赔偿责任应由其本人承担。小敏的父母考虑小敏尚在上学,没有经济能力赔偿吴某,遂在判决生效后代小敏履行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