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儿女起诉父母,要求支付抚养费,近日靖江一女子则颠倒过来,把身患血友病的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免予给付抚养费及治疗费。

 

丁雨与郑宏于2005年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子郑清,不幸的是郑清患有血友病,这是一种遗传性血液病,治疗费用高昂,更可怕的是目前医疗水平无法治愈,疾病将像影子一样伴其一生。这种疾病让郑清失去健康的体质,也给夫妻双方带来沉重的经济和精神压力。2010年,丁雨与郑宏又生养了一个健康的女儿,女儿的降生给家庭带来安慰,但也加重了二人的经济负担。生活的重担让两人产生矛盾、争执,婚姻渐渐走到了尽头。20125月,郑宏提起离婚诉讼,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儿子郑清随郑宏生活,女儿随丁雨生活,且丁雨需承担儿子的抚养费及治疗费共30万元,每年3万元,分十年付清。两人离婚后,依约各自抚养子女。然而离婚后第一年,丁雨就没有经济能力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后经法院强制执行才支付了16000元。眼看第二年的抚养费即将到期,丁雨经济状况没有改善,抚养费如何支付是个难题。

 

20135月,丁雨来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其免予给付儿子的抚养费及治疗费,或者判决其只承担一半医疗费用。她认为,自己只是普通工人,工资收入并不高,每月收入仅为1 400元,且需负担自己和女儿的生活开销,生活困难,无力按照约定支付儿子抚养费,况且血友病已经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范围,郑清治疗血友病的费用可以报销70%。郑宏作为郑清的法定代理人应诉时则辩称,血友病药品昂贵,虽已纳入医疗保障范围,但报销额度有限,超出部分仍需自费,故不同意原告的要求。

 

本院审理后认为,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郑宏与本案原告丁雨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儿子郑清由郑宏直接抚养,丁雨负担其抚养费及治疗费共30万元,该约定已经民事调解书确认,具有法律效力,丁雨应当遵守调解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郑清患有血友病,在目前医疗水平下需终生采用凝血因子替代治疗,药品紧缺且价格昂贵,郑清及其家属须承受沉重的精神和经济压力,丁雨负担儿子的抚养费及治疗费30万元,此后不再承担任何费用,该数额符合被告郑清的实际需求。此外,2012117日,江苏省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物价局联合印发《江苏省提高农村居民慢性髓细胞白血病、血友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苏卫农卫[2012]13号),将血友病A的参合患者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范围,根据该规定,2-18周岁患者每周注射2250IU产品,每参合年度最多享受12支打包付费(每支1 122元),新农合按照所列药品单价支付70%,若年度用药超出12支,新农合按照最多12支的费用结算,因此政府部门虽发文将血友病纳入新农合医保范围,但保障力度有限,尚不足以大大减轻郑清的医疗费用负担问题。丁雨以生活困难为由主张变更抚养费支付标准和方式,理由不充分,亦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驳回其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