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为给重病的父亲“冲喜”,“孝顺”女儿丽丽便答应嫁给只见过几次面的被告小军,二人从相识到结婚只有短短的十来天,闪婚7天后,丽丽就回到娘家,不肯再回婆家生活,不久便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716日,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调解解除了这起草率的婚姻。

 

去年底,家住在姜堰区某镇的丽丽经人介绍认识了小军,正逢丽丽的父亲病重,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只要子女赶紧结婚,给父亲冲喜,就能保证父亲的病情尽快好转。在家人苦口婆心的数番催促下,救父心切的丽丽便主动向小军提出结婚。小军本身家庭条件不是很好,孤儿寡母找对象不容易,眼看姑娘主动提出要结婚,便爽快地答应了。两人见面后十来天就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因小军比较内向,不善言谈,双方交流甚少,无共同语言,再加上与婆婆相处不融洽,丽丽在婆家仅住了7天就回了娘家,再也不肯回去。小军带着母亲和姨娘到丽丽的工作单位纠缠、吵闹,影响了丽丽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慎重思虑后,丽丽于日前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小军离婚。

 

丽丽诉称,其为父“冲喜”草率与小军结婚,婚前无感情基础,彼此之间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几乎未在一起生活,交流很少,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小军辩称,婚后双方确实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丽丽与他结婚仅仅是想为父“冲喜”,“闪婚”又“闪离”对他的身心造成不小的伤害,特别是母亲为给他结婚花去了近二十万元,到现在还欠亲友不少外债,此时丽丽提出离婚,这对他并不富裕的家庭是沉重的打击。他不同意离婚,除非丽丽退还礼金和首饰,并赔偿他为结婚所花费的开销。

 

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因相信迷信而草率结婚,婚后没有长期共同生活,没有建立应有的夫妻感情,双方的婚姻关系应当予以解除,遂耐心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官既批评了丽丽对婚姻不负责任的做法,动员她和家人退还彩礼给小军,也向小军阐明了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关于退还彩礼的相关规定,经过两次当面调解,终于达成协议,调解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

 

婚姻对每个人来说都是一生中的大事,婚姻关系也是维系社会和谐发展的基本关系,我们每个人对待婚姻一定要慎重,本案中的当事人因为迷信而草率结婚,婚后不久即选择离婚,如此草率对待和处理婚姻的态度,令人惋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