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匠摔成植物人 责任谁承担?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07-17 浏览次数:240
丹阳市皇塘镇居民丁某是一名瓦匠,日前,他在跟随一位熟悉的包工头到一户人家做工时不慎从楼顶摔下,后受伤住院成了“植物人”。丁某家属和包工头、屋主双方为了事故责任问题纠缠不清,并产生纠纷。
据丁某的家属介绍,当天,丁某跟随包工头到该镇一户姓周的人家做工。上午完工后,因为主人不在家,所以丁某就和其他工友一起动手烧饭吃,期间几人因为聊得开心还喝了酒。下午,丁某又跟随包工头来到村上另一户姓赵的人家做工,岂料没过多久就不慎从屋顶摔了下来,周围人见状建议他去医院检查,然而丁某认为自己并无大碍,坚持不愿去医院。
直至完工后,丁某并没有感觉身体无任何不妥之处,于是就收工回到家中。不料,就在他回到家后不久,就出现呕吐现象,说话也开始吐字不清,家人见此感到不对劲,立即将他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抢救。孰知医生在对其进行详细检查后告知,病人在摔伤后因未能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导致病情恶化。经过医院治疗,丁某右侧脑骨被切除,目前处于半昏迷、无知觉状态。
由于缺少医疗费用,丁某只能在家进行保守治疗。丁某的家属认为,丁某在做工期间摔伤,理应属于工伤,因此要求包工头及赵姓屋主对此作出赔偿。然而,对方却认为丁某在做工之前喝了酒,而且摔伤之后坚持不去医院,致使病情加重,丁某自己对此需负一定的责任。
双方僵持不下,丁某家属无奈之下来到丹阳法院驻该镇的诉讼服务站请求调解。诉讼服务站的法官经过多次走访调查,并联合该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协同调处,很快明确了双方在此次事故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丁某酒后施工并在摔下后坚称自己没事,延误治疗,自己存在一定责任。另外,因为这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发生的雇佣关系,所以此事故不属于工伤。综合考虑各方的实际履约责任和承受能力,法官经过多次调解和协商,双方终达成协议:包工头及赵姓屋主一次性支付丁某各项补偿款32.8万元,并要求在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