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事实无法查清 肇事者责任如何承担?
作者:刘光亮 发布时间:2013-07-17 浏览次数:284
因为忙着抢救伤者,导致事故现场被破坏,以至于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事实无法查清,肇事者应该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3年4月的一天早上,被告人王某驾驶汽车沿104国道由西往东行驶,当行至案发路段时,与停驶在路口南侧李某所驾电动自行车以及路口南侧红绿灯杆发生碰撞,致李某受伤,车辆及红绿灯杆损坏。李某受伤后被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3年5月,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由于王某所驾车辆驶出路面时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无法查证,造成此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2013年6月,王某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等计人民币6220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方与非机动车方发生交通事故,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告王某驾驶的是轿车,系机动车,李某驾驶的是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双方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此交通事故事实无法查证,造成事故原因无法查清。被告王某在庭审中也不能举证证明张浩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是否存有过错,故原告的损失由被告方赔偿。被告王某所驾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尚有不足的由机动车方赔偿。于是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父母经济损失6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