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追偿酒驾肇事车辆赔偿款获支持
作者:李迎春 王缀成 发布时间:2013-07-17 浏览次数:319
酒后驾驶机动车撞伤他人的,可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垫付赔偿款项,保险公司在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后可行使追偿权。近日,灌南法院就某保险公司诉张某追偿权纠纷一案进行调解,并达成张某给付保险公司12万元赔偿款的调解协议。
2011年11月,张某酒后驾驶轿车撞上马某,致马某严重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某系醉酒驾驶,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该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马某伤愈后将张某和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2万元,该案经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马某损失合计12万元。保险公司在承担交强险责任12万元后,以张某醉酒驾驶为由,诉至灌南法院,请求判决张某偿还12万元赔偿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为打击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存在以下情形的,保险公司在向受害人赔偿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本案中,张某醉酒后驾车致人严重伤害,保险公司有权追偿。为此,办案法官在向张某充分法律释明与耐心调解后,肇事车主张某当庭表示同意偿还保险公司12万元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