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

 

思维决定行为,行为左右结果。公正,作为司法活动所追求的最终状态,必然受到思维模式的影响。什么样的思维模式更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呢?答案毋庸置疑--法律思维。作为一个法律人,必然需要敏锐的直觉,这些敏锐的直觉可以帮助我们发现问题。但作为一个裁判者,又不能仅依靠直觉,更需要扎实的法律基础和严密的法律思维。那么,什么是法律思维?法律思维对司法公正又有着怎样的积极意义?文中,笔者将从一个裁判者的角度,试图去定义法律思维,并阐述最核心的几种法律思维对于促进司法公正的积极意义。需要说明的是,我们这里探讨的法律思维,并非指"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逻辑三段论,而是在司法过程中处理法律问题时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或者思维原理。

 

 

绪论

 

马克思曾说:"思维是人类精神世界盛开的美丽花朵"。什么是思维?思维是"人所特有的一种精神现象和认知活动,是主体对所获信息的运算过程和处理机制。就过程而言,思维包含有认知、思考、反应三步"。 广义的思维概念很宽泛,涉及诸多学科,而作为其子概念的法律思维,则更多的是一种理性的思考。郑成良教授曾对法律思维的概念做过经典的表述,即"所谓法律思维,也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法。法律思维方式的重心则在于合法性的分析,即围绕合法与非法来思考和判断一切有争议的行为、主张、利益和关系。法律思维以权力义务为线索、普遍性优于特殊性、合法性优于客观性、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程序问题优于实体问题"。 法律思维不同于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等思维方式。"政治思维,重心在于利与弊的权衡;经济思维,重心在于成本与收益的比较;道德思维,重心在于善与恶的评价;而法律思维,重心在于合法性的分析,即围绕合法与非法来思考和判断一切有争议的行为、主张、利益和关系"

 

那么,法律思维对于司法公正有着怎样的积极意义呢?下面,笔者将择取最核心的三种法律思维--法律至上、独立审判、程序优先,分别阐述其对于司法公正的积极意义。

 

一、法律思维之法律至上--司法公正的前提

 

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法律是不说话的法官。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公正的法律,必须依靠裁判者去执行,没有执行又何谈公正。因此公正司法的前提,就要求裁判者必须忠于法律的精神,将法律视为自己的唯一上司。"律师、检察官可能出于当事人利益、国家利益的考量而曲解法律、规避法律甚至违背法律,但是不允许法官离法、背法、枉法裁判。在法官眼中,判断是非纠纷唯一的标准是法律,合法性是其基本的、也是最高的价值追求"。 但是由于法律的抽象性和概括性、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使得裁判者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因此,我们这里所指的法律至上,并非机械的适用的法律,而是指将法律精神作为裁判者的最高行动指南。

 

谈到法律至上的基本原则,就不得不说我们近些年经常提到的一个衡量裁判是否合理的标准--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一标准的提出,来源于我们政治体制内部,一经提出就引发了激烈的争论:法律是否应该为政治和民意所妥协?考虑到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是不是对法律至上的一种亵渎?笔者认为:法律至上,作为一个裁判者或者法律人的最高信仰和行为准则,绝容不得半点妥协。裁判者在司法活动中应该考虑到政治因素和社会效果,但绝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法律作为统治阶级的工具和最低的道德底线,其制定之初就满足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群众所能接受的最低理性,因此不合法的裁判,也必将不合乎政治、社会的要求。反之,即使为了达到表面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而牺牲了法律效果所做的裁判,最终也将违背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说:"某些法官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但是,在考虑这种效果统一的时候,不是理解法律本身所确定的价值取向,而是仅凭个人的判断来确定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如果其认为特定法条没有达到前述三个效果的统一,就可能偏离该法条进行判决,这是极其危险的,也是违背立法权和司法权区分原则的"。 当然,不可否认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司法价值目标也趋于多元化,在司法活动中,多元的目标价值之间必然会产生各种冲突,这就要求裁判者运用自己的智慧,对多种价值目标进行衡量、取舍,但在这其中,法律这一价值取向,将永远排在第一顺位。

 

综上,我们这里所说的法律至上是一种动态的、辩证的法律精神和信仰。作为一个裁判者,心中要怀有这种"法律至上"的法律精神和信仰,目光不断游走于法律和事实之间,唯有此,才能使得裁判者在适用抽象、概括的法律去判断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时,更有可能做到公正司法。

 

二、法律思维之独立审判--司法公正的基础

 

与道德思维、政治思维、经济思维等思维方式相比,法律思维无疑更强调理性,这种理性也表现在裁判者不为情感、道德、行政、社会舆论所左右坚持独立审判,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体现司法公正。

 

我们通常讨论较多的独立审判包含着几层含义,涉及司法权的独立、法院的独立、法官的独立,即"第一次层含义是把司法权从行政权中离除,司法不能隶属于行政;第二层含义涉及现行法院的管理体制,没有审级独立也没有司法独立;第三层含义是法官即审判员的独立,审判员和审判员之间不应该存在领导、被领导关系;第四层含义是法官思维独立,这是司法的本质,当一个法官服从另一个法官的时候,两个法官就变成班长和战士的关系了;第五层含义已经被很多人忽略了,对裁判结果独立负责是法官能够保证公正的底线。这五个独立合起来才叫独立行使审判权"

 

然而,笔者在这里要着重探讨的是另外一种独立,即独立于社会舆论的干扰。"在我国公义与舆论一直是中国司法过程中的衡平性调节标准,或者说按照实质正义的要求进行裁量的参照系"  现今社会,微信、微博等网络自媒体的出现和盛行,更多的普通大众成为了舆论领导者,他们对于司法活动的关注,使得裁判者面临的舆论压力空前巨大。药家鑫案、孙伟铭案、彭宇案、李天一案,一系列典型案例的审判过程中,我们处处可以看到舆论的影子。虽然我们无法对社会舆论压力给司法审判究竟造成多大影响进行量化分析,但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任谁也无法否认。这种影响带来的积极意义无需赘述,然而为了符合公众心目中的非理性正义,使得相对方的权利遭到忽视的情况也客观存在。社会舆论对于司法活动的过分干预,势必会导致法律的价值和原则难以得到充分的体现。这就要求裁判者,在审判过程中,要坚持运用法律思维,排除舆论干扰,独立行使审判权。作为裁判者,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网友说"并不当然代表民意,舆论可以作为我们看清问题的角度之一,却不能成为裁判的依据。正如穆勒在《论自由》当中所言"多数人强迫少数人的服从,同样是一种暴政",同理,被舆论挟持的司法,同样不是公正。

 

在探讨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关注到另一个话题,法律思维对于非法律人,或者说普通群众的意义。湖南省临湘市副市长余斌受贿案中,余斌部分赃款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新浪网针对余斌受贿案的民调显示:"52523名投票网民中,认为不构成受贿罪的占66.62%,认为构成受贿罪的只占23.5%,在关于该案的法庭判决是否公平的调查中,认为不公平的占72.26%,认为公平的只占17.49%。另一项在搜狐网站开展的调查中,也有过半数的投票网民认为余斌不应该被判刑"。 在司法活动中,即使裁判者依据法律思维做出了公正的判决,但如果不能得到大部分普通群众的认同,也不能算实现了全部法的价值。因此,法律思维不仅应是法律人的职业思维,也应成为普通民众看待问题的一种角度。

 

三、法律思维之程序优先--司法公正的保障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的目标。程序公正优先,也是法律思维的另一个重要的原则,同时也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首先,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法律思维的程序性要求法律人在审视具体问题时,要在规定的程序内进行思考和判断,而且也只有依据合法的程序进行思维活动,才能被认定为是有效的。反之,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和主张,即使符合实体法的规定,也将会被否决,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其次,实体公正是相对的,程序公正是绝对的。作为司法公正一个侧面的实体公正,是个体对于裁判结果的内心评价,很难用统一的标准去衡量,很容易受主体法律认知水平、案件性质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不同主体对于相同裁判结果公正与否产生截然相反的判断,因此促进实体公正很难有普适有效的手段。但是作为司法公正另一个侧面的程序公正,则有着统一标准,更容易操作,也更容易使相对人感受到司法公正,因此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也正是基于此,有些学者提出:"程序有自身的价值,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要得出大家都一致认可的实体公正有时候可能是很困难的,在此情况下,不如退而求其次,追求程序公正。通过公正的程序,即使得出的结论未必公正,也具有一定的可接受性。"

 

由程序优先的法律思维方式衍生而来的,是法律真实优于客观真实,即裁判者所相信的真实,是证据所能证明的真实。从这个角度说来,程序正义优先最典型的案例,也许就是美国的辛普森案了,尽管几乎所有全世界民众都认为辛普森是杀人凶手,但由于关键证据因取得不合法而被排除,美国法院还是宣告了辛普森无罪。虽然程序优先的选择,使得法律最终放纵了一个"辛普森",但如果裁判者因为相信自己对于客观真实的判断而舍弃了程序正义,必然会导致出现更多的"佘祥林""赵作海"。理由是,一旦允许裁判者拥有超越程序的权利,则个案的公正将仅依赖于裁判者自身的法律素养、逻辑判断和职业道德,这势必导致司法公正的偶然性。只有坚持程序优先的法律思维方式,才有可能最大程度地实现普遍意义上的司法公正。

 

 

结论

 

综上所述,司法的公正,绝不能依赖于感性的冲动,更不能依赖于裁判者的个人素养,而要依赖专业、严密的法律思维。只有运用法律思维进行事实探知、法律推理、自由裁量,才能让普通民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