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法院四项措施提升小额速裁案件自动履行率
作者:王元元 发布时间:2012-02-17 浏览次数:281
东台法院在小额速裁试点工作中,积极落实四项措施,提升小额速裁案件自动履行率,努力实现案结事了。自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以来,共审结各类案件638件,调撤率达96.4%,调解、撤诉案件当事人自动履行率达90.6%。
规范调解操作程序。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调解中,遵循“自愿、合法”原则,注重调解书中协议内容表述的明确、严谨、可执行性。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履行能力等进行必要的审查,最大限度的防范和减少假借调解逃避债务的现象。
增设附加制约条款。对权利人作出让步后,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尽量说服义务人当场兑现调解协议中确定的义务。对不能及时履行的,引导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增设制约条款,约束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促进纠纷的柔性解决,减少进入执行的风险。
实行调解备忘制度。对约期履行的调解案件,即时进行登记,在义务人应履行债务期限将至前,由承办法官通过电话、上门、信函等方式,及时提醒、敦促债务人履行,并告知其违反约定将要承担的不利后果。
建立综合考评机制。将调解案件当庭履行率、自动履行率、申请执行率等指标作为小额速裁案件的重要考核指标,并作为法官评定“调解能手”的主要依据,激励审判人员注重调解质量和调解书生效后的及时履行,促进审判和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