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的丈夫董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董某生前向邻居刘某借款三次共计人民币四万元,并出具三张借条。刘某向张某追要欠款,张某以丈夫董某不识字为由,认为其不可能出具借条,也不承认有借款事实拒不还款。刘某将张某告上法院,要求其偿还夫妻存续期间合法共同债务四万元。本案中,董某是否出具了借条已经无从查证。后法院在调查中发现董某具有初中文化,应该具有出具借条能力。并从证人证言中对三张借条发生的时间、地点和金额进行对比,发现事实基本吻合,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故认定了三张借条的真实性,判决张某应对夫妻存续期间合法共同债务进行清偿。

 

本案中,对董某出具借条,法院根据董某的文化水平及证人证言对借条发生的时间、地点、金额进行比对,通过高度盖然性规则最终确定债务的真实性。高度盖然性作为度量标准,在形式上是主观的,在内容上则是客观的;在价值取向上,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发现法律真实。《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明确了高度盖然性规则。但该规则在实际判案过程中缺乏具体和可操作的标准。

 

笔者认为,为防止不当心证,在民事诉讼中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应遵循以下规则:

 

1.遵循证据法定规则。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对证据的认证、采信设置了具体可操作规则。如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举证时限规则、证据判断规则等。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遵循这些规则,在减少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同时,约束当事人权利的滥用。

 

2.遵循关联性规则。当证据具有推理的盖然性价值时,就必须遵循关联性规则进行认定,即指当证据有助于增强或者减弱待证事实在内心确信上所具有盖然性程度时,即可认为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除此之外的证据应当排除。应当说明的是,关联性规则并不排斥真实性,因为与案件相关联的证据首先必须是真实的,如果不具有真实性,则肯定没有关联性。

 

3.遵循合理性规则。人民法院在对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时,要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法则、伦理法则和经验法则,对证据力大小及有无,应当依据自由心证,客观、公正地做出司法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公平、合理的判断要求法官做到无论哪一方提交的、对哪一方有力的证据,都应给予相同的注意而不能有任何偏私和成见。另一方面,法官应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和生活经验,对证据的认定要考虑其是否符合逻辑与常识,是否符合通常的事理、情理和法理。

 

4.遵循优势证据规则。在人民法院在认定证据过程中,应当根据当事人对证据能力、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度、证据之间的联系度的调查、辩论情况,根据经验法则、逻辑法则,综合审查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大于另一方,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