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江都区仙女镇的童某,因在24年前多次诱奸3名幼女后畏罪潜逃,24年后终未能逃脱法律制裁。近日,江都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童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1989年夏,家住江都区仙女镇的46岁的童某以给蚕豆吃为诱惑,将分别仅有7岁和8岁的被害人桑某某、马某某骗至某生产队电灌站房内,强行脱去桑某某、马某某裤子,先后对她们实施奸淫。后又以同样的借口诱骗桑某某、马某某和同样仅有8岁的王某三人至被告人童某家东边巷子口,强行脱去三名被害人裤子,先后再次对她们实施奸淫。色心不改的童某隔了几天又找机会,谎称带被害人马某某去玩,将被害人马某某骗至河边树下,强行脱去马某某裤子,对其实施了奸淫。事后,童某威胁三名被害人不许其对外讲。但是,却被桑的哥哥无意中撞见。

 

事情败露后,童某自知难逃法律的制裁,便连夜潜逃到湖北,这一去就是二十几年,一直没有回过家。今年已70岁的童某知道自己身体已大不如从前了,便找到湖北救助站想回家,当地救助站联系到了江都公安机关,这才将童某逮捕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童某强行与三名不满14周岁的幼女多次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童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