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工三名安徽人、一名云南人,打麻将结识成牌友,手气“背”输了钱便打起盗窃的主意。因曾在南通、如皋等地船厂打过工,就重点瞄住了船厂的电缆线,先后窃得电缆线、铜等物案值二十余万。近日,如皋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刘某一、刘某二、李某、王某有期徒刑58个月至12个月的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一、刘某二、李某、王某伙同他人,于2012911月间,在如皋市长江镇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船台、某船厂舾装码头仓库、某港口码头、南通市港闸区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仓库、南通市通州区某船厂机房仓库等处,采取剪、割等手段,疯狂盗窃船用电缆线、铜等物共8次。其中在一次盗窃中被厂区保安发现而未能得逞。

 

他们将电缆线剥皮、抽铜后卖给废品收购店,每次赃款由参与作案的人员平分,案值共204952元。其中,被告人刘某一参与全部作案;被告人刘某二参与作案7起,窃得赃物价值193192元;被告人李某参与7起,窃得赃物价值166452元;被告人王某参与作案2起,窃得赃物价值23919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一、刘某二、李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王某于2012127日主动向如皋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一、刘某二、李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刘某一、刘某二、李某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盗窃数额较大,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一、刘某二、李某、王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一、刘某二、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一、刘某二、李某犯罪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一、刘某二、李某、王某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如皋法院一审判处刘某一有期徒刑5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刘某二有期徒刑5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