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有所知,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情形。然,未申请过信用卡,却被告知其恶意透支,您相信吗?这么惊悚的事情还真发生过。

 

20127月,吴某某在办理银行贷款过程中,被告知其已上了人民银行的不良信用记录,无法办理贷款,吴某某经查询得知系其名下一信用卡恶意透支人民币3000元。吴某某很纳闷:其从未申请过该张信用卡,怎么会有恶意透支?其遂以发卡银行未尽审查义务、使他人以其名义冒领信用卡并消费为由,一纸诉状将发卡银行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发卡银行消除不良记录。

 

发卡银行辩称信用卡申请表系吴某某自己申请办理的,银行曾电话与原告本人核实申请表的信息,故银行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吴某某对银行的抗辩不予认可,并申请对申请表上申请人的签名是否系其本人所签进行鉴定,后因银行方面拒绝提供申请表原件,致鉴定无法进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涉案信用卡申请表的原件在银行处,法院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的规定,将提供申请表原件的举证责任分配给银行,银行拒不提供该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认定申请表上吴某某的名字并非其本人所签,银行的抗辩没有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法院认为银行发放信用卡,未尽充分的审查义务,致他人冒用吴某某名义申请信用卡并恶意消费,存在过错,判决银行消除不良信用记录。

 

法官提示:现如今,个人信息被他人获取的途径很多,由此导致被他人冒领信用卡的事例也越来越多,吴某某的遭遇警示大家必须高度重视个人身份证信息的安全使用,在必须向他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时可在复印件上注明“仅限某用途使用”。另银行方面,确认身份证明真实有效是银行信用卡审核最关键的一环,应要求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原件核实,并由本人当场填写信用卡申请表,避免一些人利用银行的疏漏非法获取信用卡,从中获利,给银行及被冒领人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