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买了一处门面房,后因不知情卖方丁某的婚姻状况,而将购房余款付给了丁某的前妻,导致丁某不认可而对簿公堂。近日,泗阳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丁某与妻子黄某在一处商业街购买了两间门面房,用于出租,几年下来收益还不错。今年过完年,两人因感情不和打算协议离婚,双方协商这处门面房归丁某所有,丁某一次性给付妻子一半的房款。丁某表示自己拿不出这么多钱来,想把房子卖掉然后再给妻子房屋款,黄某答应了。

 

今年3月,丁某将门面房卖给了张某,张某当场支付了一部分房款,约定余下的房屋款等过户后再支付。因房产证上只有丁某的名字,买卖合同上黄某并没有签字,办理过户手续时,黄某才在手续上签了字。几天后,张某将40万元余款存了一张存单,在丁某姐姐在场的情况下交给了黄某,丁某姐姐认为两人不会真的离婚,也没说什么。事后,没有拿到房款的丁某对于黄某领取的40万元不认可,认为已经离婚,根据合同相对性,该款应当支付给自己才算数,遂起诉至泗阳法院。

 

泗阳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丁某的离婚情况并未向被告告知,过户时丁某的前妻也签了字,导致被告将房款付给了原告前妻,且付款时丁某的姐姐在场,并未表示异议,遂认定被告支付黄某的40万元视为向原告丁某支付,对丁某产生法律效力。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