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多义字引出一场官司
作者:朱陈李 发布时间:2013-07-16 浏览次数:233
都说老外怕学汉语,一字多义令人纠结。最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的法官竟也遇到了这种难题,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就是一个多义字的理解。
1992年,我市市区某造纸厂将一套房屋分给朱某租住,同年,出于生活需要,朱某又将该房前后别人搭建的无证房屋及附属设施购买了过来使用。1997年,朱某与钱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朱某将租住房屋的前后房屋及附属设施卖给钱某,同时注明租住房屋给钱某使用。事后钱某交付了购房款即搬入,此后,房屋的租金一直由钱某支付。
2001年公司向钱某方发放了住房证。谁知,2012年朱某通过律师向钱某发函,要求收回房屋。2013年2月,朱某将钱某告上法庭,称双方协议载明的租住房给钱某使用是借用,要求返还该房屋。钱某辩称双方的协议是房屋买卖,包含该租住房,要求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协议的文义理解,认定朱某将租住房借给钱某使用还是出售给钱某的关键在于对协议中“给”字的理解,给字在汉字中有多种含义,单独的给字没有借给对方使用的意思;从合同的目的来看,双方协议的前半部分为房屋买卖关系,如果租住房屋仅是借给钱某使用应以明确的文字表述特别加以说明以示区别;从合同的公平性与房屋使用的实际情况来看,租住房朱某没有所有权,朱某在当时的出价如果不包含租住房,明显不合理,再加上证人的证言,故依法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朱某在宣判后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