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法院多措并举严格审查虚假诉讼行为
作者:郭东升 陆玉婷 发布时间:2013-07-16 浏览次数:884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句容法院组织相关审判人员认真学习了该通知内容,切实领会通知精神,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在具体审判实践中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可能存在的虚假诉讼行为。
该院从立案环节抓起,认真审查每一起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在民一庭具体审判业务中,审判人员时刻关注、审慎甄别各种可能出现的虚假诉讼行为,特别是遇到离婚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且涉及房产分割的,更是慎之又慎,防止出现假离婚以逃避债务或者规避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现象。
近日,该院民一庭在具体工作中就发现数起疑似虚假诉讼案件,均是借贷纠纷案件。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数额较大的借贷案件,并且被告对借款事实和数额均有异议的。比如被告辩称出具借条系胁迫,因无法履行担保责任,被逼无奈出具此借条以换取原先作为担保人的借条,并且借款涉高利贷,是利滚利导致数额巨大。办案人员通过走访被告单位领导和同事,了解到被告系政府工作人员,平时工作认真,无吸毒、赌博等不良习性,亦未经商,家庭成员中也无大额花销,并无大量举债之需要。而庭审中原告又无法陈述具体的借款经过,无法提供借款资金来源,庭审陈述前后明显矛盾。当第二次开庭结束要求原告补充证据时,原告递交了撤诉申请。另一种类型是原、被告系亲戚,被告在短时间内向原告出具数张数额较大的欠条且原告起诉时就申请保全被告房产。该案审理中,承办法官查询发现该院在办的关于被告的纠纷案件中,被告均长期外出,诉讼文书无法送达,而该案中,原告及时告知了承办法官被告的住所并带法官前去送达,在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时,被告首先询问是哪一个案件,在得知还有其他案件的诉讼材料向其送达时,被告明确表示拒收。承办法官还发现,在该院有关被告的民间借贷或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借条或欠条多数为被告丈夫或被告与其丈夫共同出具的,没有被告单独出具的。而此案中借条均为被告出具,并且时间比较集中。庭审中,原告无法陈述借款经过,亦无法提供汇款、转账等银行记录,在第二次开庭时,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该院依法裁定此案按撤诉处理。
近年来,句容法院高度重视涉及房地产调控政策下的各种虚假诉讼行为的审查和执行工作,将其作为服务发展、服务社会、服务民生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力争杜绝各种以房抵债现象的发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运用法制化的裁判方式,妥善化解各类虚假诉讼,努力为创建平安江苏和“两个率先”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