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长期以来,审判独立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不休的问题,且与西方的司法独立总是混为一谈,本文旨在厘清审判独立与司法独立区别的基础上,着力分析我国司法实务中审判独立难以实现的原因,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同时结合本国国情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审判独立制度。

 

关键词:司法独立、审判独立、实现途径

 

一、审判独立概述

 

(一) 审判独立的概念及外延界定

 

1、审判独立的内涵

 

审判独立亦称为独立审判,我国宪法第12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在我国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中都对审判独立作出了明确规定。故我国的审判独立是指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即审判人员在审判案件的时候,独立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自己的判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独立作出判决。法院的审判受上级法院、人大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法官受合议庭和审委会的监督制约。(1

 

2、审判独立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及区别

 

司法独立起源于三权分立学说,是该学说的派生物。孟德斯鸠从批判封建专制的角度提出了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的学说为西方国家在宪法及司法审判中确立司法独立奠定了理论基础。司法独立是三权分立语境下的概念,而审判独立是民主集中制语境下的概念。审判独立并非司法独立,司法独立在我国没有宪法依据。(2

 

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审判独立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存在明显区别,首先,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是建立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基础之上的,三项权力不仅是分开的,而且是相互制衡的,而我国宪法采用的是议行合一的制度,国家的权力属于全体人民,全部国家权力由人民代表机关即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产生人民法院,并有权对人民法院予以监督,而人民法院则对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其次,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强调法官在独立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应依据其良心进行裁判,而在我国,法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不能不顾法律的规定而仅仅根据其良心进行审判,更不能实行无法司法。(3

 

(二)审判独立的具体内容

 

1、法院独立--审判权专属人民法院行使

 

法院独立是审判独立的本质要求,为世界多国宪法和法律所确认。审判权专属人民法院行使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法院在行使审判权进行审判活动时,只能服从法律的要求,而不接受来自其他领域的影响,二是除了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和控制法院的审判活动。

 

2、法官独立--法官独立行使裁判权

 

法院独立是审判独立的宏观层次,而法官独立是审判独立的微观层次,法院独立强调的是审判工作整体上的独立性,而法官独立强调的是在个案中的独立判断。《国际律师协会关于司法独立最低限度标准的规则》规定,法官独立包含以下几项主要内容:(1)实质独立,即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能,制作司法判决、处理程序上的申请、审查证据的证明力与证据资格、作出程序方面的裁定等活动中,只能服从法律的要求与其良心的命令;(2)身份独立,即法官执行审判职务的人气和条件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以确保法官个人不受行政机关的控制,法官的调迁、薪俸、退休、几率处分等与其任期有关事项必须免受行政机关的控制,而由专门法律直接规定,并由一个不受行政机构控制的机构加以管理;(4)(3)内部独立,即法官在执行审判职务过程中,具有独立处理法庭审判中实体与程序事项的权力,不受同级法官及上级法官的的干预和控制。

 

3、监督保障--审判权接受法律监督

 

我国的审判独立是一种相对独立,而不是绝对独立,故我国法律从四个方面规定了审判权必须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一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二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法院的监督,三是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监督,四是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审判独立难以实现的原因分析

 

(一)外部因素

 

1、行政因素--行政机关掌握着人民法院的财政、人事大权

 

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应该是平行关系,而现实中,法院的组成人员要由政府部门选举产生,同时,法院要向同级的党委、政法委负责,这就增加了行政机关对司法实践进行干预的机会。由于司法权同行政权无法真正分离,从而导致在人事管理上,法院依然依照行政部门的人事规定对法官进行管理,目前基层法院法官都是通过公务员招录考试进入法院系统的,换句话说,对法官的管理是纳入到公务员管理体制中。但公务员职责的开发性、主动性与法官职责的封锁性和被动性是完全不相同的工作理念,将二者的人事采用同一种模式规定有违特定行业的行为本质。(5)另外法院财政依赖地方经济,其经费由政府财政支持,经济上不独立,必然要受制于政府部门,故审判独立更无从谈起。

 

2、社会因素--网络、媒体的不当舆论宣传

 

随着网络、大众媒体的不断发展,对一些影响比较大的重要案件网络、媒体虽然也会采取法律为判断标准,但更多会倾向于道德标准,媒体的监督作用有时就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促进了司法的公开和公平,另一方面却有妨害审判独立的危险。面对舆论压力,会让承办法官认为舆论的声音体现的是民意,而迫于这种压力,法官不得不作出迎合舆论的判决。

 

(二)内部因素

 

1、法院内部组织机构和审判活动行政化

 

我国的审判独立无论是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体现的都是法院独立而非法官独立。法官在审理结束判决做出前要将拟好的司法文书交所在业务庭庭长进行核稿,再由分管副院长进行签发;对于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难缠上访案件必须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下级法院为防止判决被上级法院改判或驳回,形成了并无法律依据的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请示汇报制度。

 

2、法官个人素质的局限

 

法官的居中地位要求法官必须能够利用专业知识进行公正公平的裁判,而这种专业素养并不仅仅指法律专业知识方面的,它包括的内容特别广泛,它需要一定生活阅历的积累,需要明辨是非的判断力等,而这些都需要时间打磨,而并不是简单的几年法院工作经历就可以磨练成的。

 

近些年来,虽然法院招录法官都是通过公务员考试且必须是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进入法院后,担任书记员达一定年限后,就可以升任为法官,但实际上很多法官社会阅历比较单一,知识面比较狭窄,在面对实际案例时,无法在短时间内作出专业判断。

 

三、域外审判独立考察及借鉴

 

目前,国外关于审判独立更多是通过司法独立的概念来论述,通过一系列的制度为审判独立之主体法官创造了实现审判独立的路径。比如德国主要从制度设计上来排除对法官审判独立的外来干预。较美国而言,德国的法官人数比较庞大,法院的管理需要法院院长兼管法院行政事务,这就使法院带有一定的行政性。同时政府行政官员对法官的行为也有一定约束力,这就造成行政权与司法权一定程度上的紧张。 而美国的政治制度较为充分地体现了"三权分立"原则,立法权、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预非常弱,加上松散的二元法院体系,所以司法中更强调法官独立性而不是对法官的监督。由于在美国担任法官要经过长期的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生涯,只有优秀者才能进入法官队伍,在各个法院中也没有明显的行政首脑,法官只要认真履行法官职责便可有丰厚的报酬,不用担心会被免职或追诉,所以司法独立的原则体现得更为彻底。这也是有别与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个显著之处。

 

(一)德国审判独立之考察

 

德国法律规定法官具有独立性,只服从法律。联邦宪法法院的成员半数由联邦议院选举,他们不得听从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联邦政府以及州有关机构的指示。任何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干涉法官的审判,无论是其上司还是其他国家机关,司法部长或者政府,或者是议会。

 

另外德国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来确保法官的独立,在对法官进行选任、培训、监督的同时尽量确保其独立性。法官的独立包括法官职务和人身的独立性和法官本身的独立性。法官在德国属公职人员,但区别于一般公务人员,1961年德国《法官法》对法官这种特别的法律地位作了确认。院长要根据法官的知识和业绩定期对法官进行评定,作出"职务鉴定书",这是法官申请其他职位所必需的材料。这是院长履行职务监督权的一个体现。为了尽量防止这种监督妨碍法官内在的独立性,法律给予法官不受秘密鉴定的保障,即被鉴定法官有权要求鉴定作出者宣布并通知鉴定结果。为了解决监督与独立的冲突,德国设立了纪律法院,法官法规定法官有权对一项监督措施向纪律法院起诉,以判定其独立性是否受到侵害。

 

(二)美国审判独立之考察

 

美国的各级法院法官大多是从执业律师中选拔出来的。联邦法院的法官,从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到最高法院,都是由总统提名,交由国会参议院认可同意由总统任命的。至于各个州,有的采选举制,有的采任命制,有的实行选举与任命的混合制。在美国,高级法院法官极少数是由下级法院法官升任的。

 

美国的法官尽管也有级别之分,但在工资收入方面区别不大,在履行审判职责时法律地位更趋平等,法官的独立自主性也更强,等级色彩尽管存在,但相对弱化。

 

(三)台湾地区审判独立之考察

 

台湾地区相关法律规定,法官需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应避免参加政治活动,并不得从事与法官身份不相容的事务或活动,法官于任职期间不得参加政党及政党活动,任职前已参加政党者,应退出。台湾地区的《中华民国宪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法官为终身职,非受刑事或惩戒处分,或禁治之宣告,不得免职,非依法律,不得停职、转任或减俸。"通过这一法律规定保障法官能依法独立审判,不偏不倚。台湾地区实行法官高薪制,其经济待遇比一般公务员要优厚。

 

台湾地区早期,为保证审判质量,法院内部实施法官裁判书宣判前送阅制度,上级必须审阅裁判书,没有院长的印章,裁判书不能送达,但该制度在1991年彻底废除,1993年底前,法院院长可以通过事务分配来决定哪个法官办理哪个案子,特别是牵涉政治敏感或贪污腐败案件,院长有权决定分配给信任的、听话的法官。现在,台湾地区的事务分配由人工抽签决定,也有些事电脑随机抽取。台湾地区一方面强化法官自治,如设置法官会议,使法官可以直接参与法院内部行政事务管理,另一方面要求法官自律,如通过制定法官守则等,提升法官素质。

 

从法官的人事管理上看,地方法院的法官主要经过统一司官考试选用,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的法官分别从下一级法院的法官中选拔,法官与检察官之间相互调动,由司法院会同行政院决定,与地方政府没有关系,法官的升迁、调动和惩处完全是在司法体系内完成,并不接受外部监督。

 

四、审判独立的实现途径

 

(一)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使人民法院脱离行政化

 

1、改革法院的财政体制,将法院的经费统一纳入国家预算,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判后统一进行划拨,改变法院在经费上依赖地方政府的现状,同时取消地方政府机构对法院的控制。(6

 

2、建立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1)法官具有免责权,只要不是渎职或者故意,即使是错案也不得追究法官责任。

 

(2)建立法官终身制,除法官自愿辞职或因法定理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处分或辞退法官。

 

3)提高法官薪金,使其有职业保障和职业自豪感。

 

4)法院内进行分类管理,对于法官的晋升、降职、考核、奖励和处分等要区别于其他行政人员。(7

 

3、深化贯彻两审终审制,取消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制度。

 

(二)规范网络、媒体舆论对审判的监督

 

审判独立需要监督,因为完全指望法院或者法官自律是很难保证司法权的公正廉洁的。近年来,网络媒体对审判的影星越来越大。一方面网络、媒体舆论监督能够促使阳光审判,使得审判活动更加透明公开,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审判公平公正,但从另一方面来看,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利益冲突一直存在,出现了很多媒体审判的现象。如何最大限度保护审判独立性和公正性,就必须对媒体炒作加以限制,目前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建立较为完善的制度,使新闻舆论监督有章可循。比如制定相关新闻法,明确新闻从业人员采访范围,处置新闻纠纷和新闻侵权的救济途径等,这可能是目前平衡媒体审判和审判独立最有效的方式;二是加强网络、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自律,建立相关处罚机制。媒体从业人员应该具备最基本的职业素养,必要时可邀请相关法律专业人士对新闻报道进行把关,对滥用新闻自由权,恶意损害司法独立的行为除了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责任外,甚至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三是设置司法监督报道专门板块,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比如可以确立法院新闻发布制度,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案件情况,确定公开或应予公开的内容,使网络和媒体能及时了解事件的真相,确保司法权威。其次法院应为媒体的采访报道和媒体监督提供方便,放宽案件报道的限制,拓展新闻媒体监督司法的空间。最后从事司法监督报道的媒体从业人员应积极主动地加强自身法律素质的培养,在报道相关案件时更加客观理性,而不主观煽情。

 

(三)改变法院内部行政化运作

 

造成这种状况的制度原因,主要是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一直将司法机关等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其管理也与行政机关大同小异,而忽视了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性质与职能的重大区别。审判独立的重心在于确保法官在审判时不受外部干扰,审判机关的独立只是为排除这种干扰创造一个具体的场所,真正的独立还有赖法官的独立。

 

首先,取消法院内部行政级别设置,削弱法院内部行政职务,统一法官等级。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一直将司法机关等同于一般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依然参照行政机关管理模式,而这种模式显然与审判独立之需求背道而驰,故去让法官脱离内部行政化管理是至关重要的一步;其次,明确审判人员的最终结论才是审判依据,实际上就是保证法官在审判时不受外部干扰和影响,裁判文书无需通过几级领导审核就能做出,真正实现法官独立;最后,实现审级独立,逐步取消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制度。由于法院内部考核机制的影响,法官特别忌讳上诉被改判,故遇到疑难复杂案件或者有争议的案件,都热衷于先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得到上级法院默许后,才敢最终定案。而这种做法显然让我国的二审终审制度形同虚设。

 

(四)改革法官选拔制度,培养高素质法官

 

法官作为审判独立的主体,其素质高低对于独立行使审判权具有重要影响。在国外,对法官的选拔都非常严格,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改革法院选拔制度:首先,对法官的初任条件可以规定必须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并有一定工作年限,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才能成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上级法院的法官应从下级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选任,确保上级法院法官的素质,法院的院长只能由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专家担任。其次,整顿法官队伍,对现任法官实行严格的考核制度,经考核合格方能继续留任,严格划分法官与在法院从事辅助性、综合性工作人员的界限。(8

 

另外,提高法官自身素质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要培养法官的政治思想品质,作为法官要牢记执法为民,与时俱进的政治理念,只有具备过硬的政治思想品质,才能从宏观上保证公正审判;二是要培养法官良好的职业道德,一名合格的法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在其位谋其职,要时刻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从能赢得民众对法律的信任;三是要加强法官教育培训,而且培训不仅仅限于法律知识,要多途径拓宽法官知识面,全方位提高审判能力。

 

五、结语

 

目前,我国的审判独立受到社会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干预,这对于实现审判独立而言,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我们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同时,必须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逐步实现法院和法官的真正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