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赵某遇上求财心切的余某,上演了一部现实版的“无间道”。东窗事发后,等待余某及其同伙的是三年不等的刑罚和数千元的罚金(同伙另案处理)。

 

保险公司青年余某对赵某的汽车觊觎已久,在得知赵某在网络上贩卖假币后,遂心生一计,伙同王某等人对赵某“捉金”弄些钱,并将他的汽车卖掉。20131月,余某准备了警用手铐、脚镣、辣椒水、印有“警察”字样黑色背心等作案工具,要求所有同伙统一讲普通话,戴口罩。一切准备就绪后,余某将赵某骗至市区某旅馆内,强行给赵某戴上手铐、脚镣,要求其手持“假币”,并用手机对赵某拍照,以此相威胁,继而对赵某搜身,劫得现金1210元及诺基亚E66型手机1部,款物合计1345元。一番“审讯”后,余某驾驶赵某的汽车带其离开现场,并在车内指使同伙用衣服蒙住赵某的头部,因赵某反抗,未能得逞。当汽车行驶至市区一红绿灯路口时,赵某趁机下车逃脱并报警。

 

审理过程中,案犯余某辩称自己没有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威胁,抢劫的数额不大,未分得赃款,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其患有极为严重的精神疾病,请求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王某则辩称其系初犯,犯罪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积极主动退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且积极举报他人犯罪,也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查,证实案犯余某虽患有癔症,但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处于疾病的缓解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案犯王某与余某事前电话联系“捉金”,后参与分工,携带辣椒水,并帮助查询被害人驾驶的汽车情况,发短信让其他同伙“速度解决”,且取得所有赃款,不应认定为从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最终判定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