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嫌老板敬酒没诚意 少年怒起伤人毁物获刑
作者:沈莉 李振希 发布时间:2013-07-15 浏览次数:252
数名少年酒后到KTV唱歌,在KTV老板前来敬酒时,认为老板敬酒没诚意,于是便暴起打伤老板并毁坏KTV的财物。日前,17岁的被告人施某被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施某与张某、刘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酒后到新城KTV唱歌。到了KTV,遇到了刘某的父亲,几人便一起到包间唱歌、喝啤酒。期间KTV老板陈某到包间内像几人敬酒,敬酒过程中刘某认为陈某敬酒没有诚意,遂与陈某发生口角继而互骂,后二人发生互扔酒瓶、撕扯等行为。几名少年见状上前对陈某进行殴打,并砸坏包间内部分物品。在陈某跑出包间至吧台后,施某等人或持酒瓶或拳打脚踢仍对陈某进行殴打,并将吧台上的装饰品、电脑、吧台内酒柜等物品砸坏。经鉴定,陈某头、面部有多处创口,其伤情构成轻伤;KTV包间及大厅内被砸坏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5501元。
案发后,施某在父母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被害人陈某赔偿各项损失8000元,获得了陈某的谅解。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规定》的规定,在庭前和庭审中,对施某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家庭教育、日常活动作了调查,了解到施某目前就读于中等专业学校,在校表现较好。但因与社会上闲杂人员交往,法律意识缺失,盲目跟从,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通过法庭教育,被告人施某认识到其行为给社会、家庭及被害人带来的危害,表示要好好改过自新,请求法庭给其重新做人的机会。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与他人共同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并任意毁损他人财物,致他人损失550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施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其犯罪后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结合所在社区意见,决定对被告人施某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