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皋法院审结了一起村干部利用协助政府拆迁安置工作的便利,贪污拆迁补偿款的案件,陆某、杨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三年六个月。

 

20086月至9月间,在推进农田保护区拆迁等工作中,陆某、杨某利用担任长江镇五零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将五保户唐某的房子,虚立为需拆迁安置补偿的拆迁房,并伪造该户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奖每户6千元、交钥匙奖1500元发放手续等拆迁安置补偿资料,由书记签字加盖村公章,骗取镇政府拆迁补偿款人民币共4万元。并先后如法炮制,虚立两拆迁户,一个是五保户钱某,另一个是在本村有户口无房子的杨某,通过伪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奖金发放手续等拆迁补偿资料,分别骗取镇政府拆迁补偿款3万元和46601元。陆某还伙同他人,将一名五保户的房子虚立到自己父母的名下,并伪造拆迁补偿资料,骗取镇政府拆迁补偿收款收据54907元以及拆迁奖金7500元。但对面额为54907元的收款收据,陆某也做贼心虚,一直没敢去拿着收据去领取现金。

 

法院查明,2008年至2009年期间,陆某、杨某在分别担任长江镇五零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期间,在协助镇政府进行拆迁安置工作的过程中,经事先预谋,分工合作,先后4次采取虚立拆迁户、伪造拆迁补偿资料等方式,贪污镇政府拆迁补偿款计人民币124101元及面额54907元的收款收据。其中,陆某参与全部作案;杨某参与作案2起,案款86601元。案发后,陆某、杨某分别于2012123日、4日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陆某退出赃款人民币7.8万元及面额54907元的收款收据,杨某退出赃款人民币4万元。

 

法院认为,陆某、杨某身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陆某、杨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并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陆某、杨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均可减轻处罚。陆某、杨某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陆某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杨某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