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好了房子,约定了价格,支付了订金,达成了协议,交房遇反悔。近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房屋买卖纠纷。

 

原告季某某具状诉至法院诉称:其与被告杨某某约定以182800元的价格购买被告杨某某的一间门市房,后其依约支付了5000元订金,双方约定余款在被告交付房屋时结清,同时约定一方违约则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10000元,后被告一直拒绝交付房屋还表示不同意卖给原告,原告无奈具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订金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

 

被告杨某某则辩称:收取原告5000元订金以及原、被告约定违约金10000元是事实,但诉涉房屋是被告夫妻的共同财产,被告无权个人处分该房产,被告丈夫对被告售房行为起先并不知情,知道后进行了阻止,故原、被告之间的售房协议应为无效协议,因为协议无效,协议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也就当然无效,且原本违约金就仅针对原告应及时给付房价款的行为,对被告没有约束力。订金不是定金,被告同意返还订金5000元以及承担原告5000元的利息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诉涉房屋登记在被告杨某某个人名下。被告欲将该门市出售给原告,并收取了5000元订金,同时向原告出具收条一张,收条载明“收条 今收到季某某房屋交易订金伍仟元正,该房屋总价款为壹拾捌万贰仟捌佰元正,余款在房屋交付时结清,买卖双方不得违约,如有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正此据 杨某某XXXXXXXX日”。后原告向被告催交房屋时,被告未能向原告交付,原告遂具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订金以及按约承担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杨某某出具收条收取原告季某某5000元购房定金,并在收条上注明了房屋总价款、余款给付方式、违约责任,应当认为双方自愿就涉案房屋的买卖达成了一致意见。杨某某作为该房产的唯一登记权人,季某某有理由相信其是有权处分人,现因杨某某的原因导致交易不能,杨某某应当按约承担相应的责任。现被告已经不同意交付房屋,原告要求返还5000元订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房屋总价款为182800元,10000元的违约金不违背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违约金的请求,法院亦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季某某支付人民币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