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116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修正案(八)》中有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规定予以细化,加大了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也更好地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

 

在近期受理的一个有关追索劳动报酬的群体性案件中,审理过程中,审判员发现本案中的雇主和工头拖欠工人工资接近一年,雇主躲避工人,工头外出打工,且总体数额超过了三万元,涉及十几名工人,该案完全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类犯罪的构成要件。正当审判员准备建议原告及原告方代理人报案时,审判员发现两被告即雇主和带工的工头就双方之间支付的工人工资总额存在较大争议,于是在审判员的主持下两被告就自身的支出账目进行了重新核算,两被告计算结果相差近15000元。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审判员主持双方对支出账目进行了逐一比对,结果是糊涂的工头将自己从雇主处领取的费用少算了15000元,这才导致工头认为自己已经将雇主给的所有钱都发给工人了,实际上有15000元放在了自己的口袋里。

 

糊涂的工头在确认自己计算错误之后承诺近期将这15000元缺口补给工人作为工资,另外,虽然雇主和工头之间的账目没有完全结算清楚,但是两人所欠工人工资有欠条为证,雇主最后在审判员做了法律释明工作之后,同意先拿出16000元来发工人工资,至于雇主和工头之间的账目双方打算结算后再行协调解决。至此,一个涉及多名农民工的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工人的劳动报酬得到了法律的保护,糊涂工头也没有因为自身的糊涂而为自己带来“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