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一般消费者缺乏汽车专业知识,使消费者和商家在信息上处于完全不对称的位置,如今的汽车消费市场上,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虚假宣传、消费陷阱和消费骗局。作为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姜堰法院民二庭就审结了一起类似案件。

 

2013426日,原告韩某与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向被告购买标致30720121.6L手动CROSS)汽车一辆,价格为878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付款并提车。车辆买回后,原告韩某经朋友提醒并通过与厂家核对,发现所购标致307汽车并不是2012款手动CROSS型号,而是标致3072012款手动舒适版型,汽车外部的一些套件是出厂后被告私自加装的。韩某随即与某汽车销售公司联系,该公司只同意退回合同中约定的车型与实际车型的5000元差价款。韩某遂起诉至法院,认为该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中存在欺诈行为,请求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双倍返还购车款。

 

对于被告是否构成欺诈,姜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用2012款手动舒适型汽车进行加装,以此冒充2012款手动CROSS型号,客观行为上表现为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告知虚假信息;结果上表现为自身获得了不正当利益,这种以假充真、故意隐瞒产品真实信息的行为既侵犯了韩某的知情权,又刻意诱导韩某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应双倍返还韩某购车款。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与被告沟通,并告知其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最终被告同意赔偿原告25000元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