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顾公共环境卫生,不顾邻里感受,在住宅区饲养鸽子,鸽子粪便产生的恶臭气体愁坏邻里。近日,江苏大丰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判决被告停止鸽子养殖场对原告产生的侵害。 

 

大丰市大中镇高某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就开始在家附近从事鸽子养殖。20064月,高某向村部提交申请,将其住宅房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并将饲养设备和鸽子搬至住宅区饲养。养殖场日产鸽子粪便近1吨,对未能及时运走的粪便,高某则采取就近晒干的方式处理。因养殖场及晾晒鸽子粪便产生的恶臭气体对邻里产生了影响,20136月,邻居赵某将高某告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高某长期从事鸽子养殖,无任何审批手续。另查明,20128月,市环境监测站对高某的鸽子养殖场废气排放情况进行环境监测,监测结论为高某的鸽子养殖场排放废气中氨、硫化氢检测值均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中二级标准。法院认为,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高某的鸽子养殖及晾晒粪便所产生的气体已经客观上侵害了原告赵某的正常居住环境和卫生条件,故被告应当排除妨害。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高某停止其鸽子养殖场对原告赵某的侵害,并排除因鸽子养殖给原告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