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九旬高龄、生活不能自理且无经济来源,而长子却要先分财产再行赡养。近日,灌南法院就朱老汉诉儿子朱甲赡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朱甲从20137月起给付朱老汉赡养费300/月。

 

早年丧偶的朱老汉共育有三子一女,历尽艰苦将儿女抚养成人,如今已近油尽灯枯之年,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生活不能自理,成了家人眼中的负担。身为家中长子,朱甲不仅不主动赡养老人做好榜样,还常因赡养事宜与自家兄弟发生矛盾。20122月,经村委会调解,三兄弟达成一致意见:每家轮流15天照顾父亲,父亲过逝时开支(含医疗费用)共同负责;父亲过逝以后,土地交三兄弟平分。嗣后,次子与三子均依约履行,而长子朱甲却拒不赡养父亲。20133月,朱老汉三子之妻因病去世,三子在家庭矛盾与丧偶的双重打击中又患上了精神疾病。生活缺乏保障的朱老汉要求长子朱甲履行赡养协议,却遭到再一次拒绝,朱甲坚持协议中含有平分财产事宜,须先分财产(土地)再谈赡养。长期僵持不下的朱老汉,一怒之下将不尽赡养义务的长子朱甲告到了法院,要求按月给付赡养费700元。

 

灌南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原告已近九旬高龄,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亦不能完全自理,被告朱甲作为原告长子应当履行赡养义务。被告朱甲要求先分原告财产再行赡养,对法定赡养义务附加条件,违反法律规定,故不予支持。但原告共育有四子女,因三子现无赡养能力,被告应承担三分之一的赡养费用;结合我省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及原告朱老汉实际生活情况,被告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300元较为妥当。为此,灌南法院最终判令被告朱甲从20137月起给付原告朱老汉赡养费300/月,于每月的25日前给付当月的赡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