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丰人从新疆购买皮棉运往江苏海安,在乌鲁木齐购买了保险,途经河南时烧毁,到何处打官司成了难题。投保人向海安法院提出诉讼,保险公司提出异议。712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裁定驳回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原告周某系江苏省大丰市人。201212月,周某从新疆购买了一批皮棉。同月9日,为避免运输风险损失,周某在新疆乌鲁木齐与平安保险公司签订了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交纳了保费。平安保险公司向周某出具《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单》,保单中记载:起运日期2012129日,自哈密市至海安县,保险货物为皮棉34吨,保险金额200000元。

 

据原告周某在诉状中称,保单生效后,周某将保险皮棉交由扬州市银联运输有限公司,用重型半挂牵引车承运。承运中,实际装载货物36.16吨,价值218768元。20121212440分,承运车辆途经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连霍高速时,因挂车左后轮胎爆炸发生火灾,致周某托运的不孕棉棉包全部烧毁。承运人向平安保险公司报险后,保险公司未派人至事故现场查勘。周某向平安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亦未如愿。周某向运输目的地法院——江苏省海安县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平安保险公司依保险合同赔偿。

 

平安保险公司接到原告诉状和应诉通知后,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平安保险公司称:我公司住所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保险合同签订地是乌鲁木齐市,保险事故发生地是河南省渑池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本案不属于海安县法院管辖。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对货物运输合同扩大了管辖法院的范围。该意见第25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周某提供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单》中约定保险货物为“皮棉”,运输“自哈密市至海安县”,因而本案保险标的物是运输中的货物,海安县系运输目的地,当地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涉案标的额属基层法院管辖范畴,故而海安县法院具有管辖权,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作出前述裁定。

 

点评:本案实质上涉及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的问题。

 

共同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上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因诉讼主体的牵连关系发生的共同管辖。如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内,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二是因诉讼客体的牵连关系发生的共同管辖。如同一案件的标的物分散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或者合同行为地、侵权行为地跨越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这一规定,本案四个法院有管辖权:1、被告住所地的乌鲁木齐市下属基层法院;2、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的扬州市下属基层法院;3、运输目的地的海安县法院;4、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河南省渑池县法院。此时,法院受理案件过程中又产生一个选择管辖问题。

 

选择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同一案件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的人民法院。

 

本案原告周某对运输货物予以投保,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海安县法院是四个享有共同管辖权的法院之一;由于海安县距离大丰市较近,原告从便利自己诉讼出发,选择海安县法院提起诉讼,依据选择管辖的规定,海安县法院依法成为最后的实际管辖法院。海安县法院裁定驳回被告平案保险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了解法律规定时,不仅要翻阅基本法,对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也查阅,以防特别规定的存在。否则,对法律的理解可能出现一知半解的情形,甚至产生错误见解,浪费不必的社会资源和司法资源。如果企业或个人故意曲解法律,你的社会诚信度就会受到怀疑。

 

[法律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的,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