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按农村习俗订婚,男方过给女方彩礼9万余元,未领结婚证同居1个月双方产生矛盾,女方住回娘家,男方要求返还彩礼,女方则认为自己“失了身”不愿返还。近日,江阴法院华士法庭调解了这起彩礼返还纠纷

 

去年10月,刘某经人介绍与周某相识,一周后,两人按照农村风俗订婚,刘某向周某赠送了各种彩礼。当天,两人即开始同居。同居近一个月之后,周某与刘某发生矛盾,周某搬回娘家居住。刘某多次上门要求周某回去,但均遭到周某拒绝。今年5月,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退还全部彩礼。

 

法庭上,双方情绪激烈,各执一词。刘某认为其虽然与周某同居近一个月,但双方从未有过肌肤相亲,故周某必须退还全部彩礼90000余元;而周某及其家人却说,刘某所述不是事实,双方同居近一个月,虽未领取结婚证,但已有夫妻之实,周某之所以搬回娘家居住,正是因为刘某生理需求过旺,且不顾虑周某身体和感受,让周某痛苦不堪、无法忍受。周某并无过错,也不是周某提出解除婚约,按照农村男方提出退婚,彩礼不予退还的风俗,周某不应返还彩礼,同时,刘某主张彩礼的数额没有任何依据。承办法官意识到双方当事人认识时间不长即同居,感情基础薄弱,而双方对矛盾的起因、彩礼的数额各执一词,均无确切证据予以证明,要彻底解决纠纷还得着重从调解入手。

 

承办法官首先向双方释明,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同居生活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对女方,着重从法律上讲解相关法律关于彩礼返还的规定;对男方,则从情理民俗上指出,按照当地的习俗女方的主张也是有一定道理的,退婚对女方造成了一定伤害,应当考虑对方的感受。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女方退还男方彩礼3万元,双方购置的生活用品归男方所有,男方以后不能因此事再到女方家纠缠闹事,并且不得以此事而产生其他纠纷。至此,这场彩礼纠葛引发的纠纷得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