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执行难问题及对策
作者:唐灿 发布时间:2012-02-16 浏览次数:558
苏州相城法院通过对财产刑执行工作的统计分析,发现该类案件执行较为困难,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普遍对履行义务态度消极,强制执行又因执行成本高、个人财产难以查明等原因而难以取得良好效果,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案件特点
1、侵财犯罪占绝大多数。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2010年6月1日施行以来,截止2011年12月31日,该院共判处财产刑案件约350件,其中,盗窃、诈骗、销赃等侵财犯罪约占总数98%。
2、小额罚金刑适用较多。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外,判处财产刑的案件一般处以10000元以下罚金,其中以1000至2000元居多。
3、外地籍被告人比例较高。相城区流动人口犯罪居多,且以职务侵占、盗窃、诈骗等侵财案件为主,外地犯罪分子财产刑执行案件占90%以上,
4、执结率、执行金额到位率偏低。上述355件财产刑案件涉及金额110余万元,执结率、执行金额到位率不甚理想,执行效果与其他民商事执行案件差距较大。
二、原因分析
1、犯罪分子个人财产状况较难查明。财产刑执行标的是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但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公诉时并不提供反映被告人财产情况的证据材料,而受人力、审限等限制,法院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很难自行查证,尤其是外来的犯罪分子,查证难度更大。
2、财产刑执行方式较为被动。财产刑作为刑事附加刑,其执行与否与主刑的轻重并无直接关联,因此,被告人本人及家庭成员对履行财产刑均持消极心态。特别是在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刑期已成定局,主动履行更是少之又少。进入执行程序后,强制扣划犯罪分子个人名义的银行存款的成功率极低。
3、犯罪分子个人财产强制执行困难。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均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执行犯罪分子个人财产过程中,个人财产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很难区分清楚,一旦其家庭成员提出异议,法院须裁定中止执行。如要进行分割必须通过析产诉讼,但在犯罪分子本人及家庭成员不愿配合的情况下,析产诉讼的提起存在法律障碍。
4、法院执行力量有限,异地执行效果差。判处财产刑的案件中以外来人口犯罪居多,金额一般在2000元以下,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如专赴外地执行反而增加执行成本。故实践中该类案件基本按规定委托当地法院执行,执行款项上缴当地财政。但受托法院普遍对被委托执行的案件持消极态度,执行情况反馈极少,实际执行到位数也无法掌握,执行效果不理想。
三、对策建议
1、进一步扩大财产刑保证金适用范围。预缴财产刑保证金可视为被告人悔罪的一种表现,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大多在判决前会努力争取宽大处理,因此,应进一步扩大财产刑保证金的适用范围,宣判前,尽力要求辩护人、近亲属配合法院对被告人多做说服教育工作,动员被告人主动缴纳或由其近亲属代为缴纳财产刑保证金。
2、进一步完善减刑、假释制度。现行刑法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作为适用减刑和假释的酌定情节,而主动缴纳罚金或没收财产则是“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应有之义。因此,为促使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主动履行义务,应当进一步完善减刑、假释制度,将财产刑执行完毕作为减刑和假释的法定前提。
3、进一步加强与其他机关的协调配合。加强与公安、检察、行政等机关的协调与配合,充分利用其他机关的优势资源,在判决之前尽量查明被告人的财产情况,对已查明的财产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等必要的保全措施,并随案移送法院或法院判决生效后直接上缴财政,以保证财产刑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