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某镇副镇长因受贿一审获刑十年
作者:蔡腊娣 严晓玲 发布时间:2012-02-16 浏览次数:400
2月14日,丹阳法院对某镇副镇长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六万元。
经查,2006年至2011年间,丹阳市某镇副镇长利用担任该镇副镇长,分管镇村规划、建设和管理、国土、自来水、交通等工作的职务之便,收受包工头、村党支部书记、企业负责人等人所送的现金、购物卡达十九人次之多,共计价值人民币145000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对其收受他人财物行为供认不讳,但提出所收购物卡属礼尚往来的辩解,丹阳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贿人送被告人购物卡的目的,是希望得到或感谢该副镇长的帮忙和照顾,被告人也心知肚明,是一种权钱交易的行为,不属于礼尚往来。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遂从轻作出了上述判决。
据悉,该起案件是近五年来丹阳市乡镇副镇长因受贿而被判刑的首例。